江西省新余市消协推出“铁路消费热点点评”活动
针对铁路消费领域出现的群众反映大、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江西省新余市消协特别推出“铁路消费热点点评”活动,唤起社会各界对铁路消费领域和消费过程中的错误观点、不合理现象的高度关注,借以进一步促进铁路市场秩序的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象1:火车卧铺票不登记一小时后可出售
投诉:消费者李先生一行5人欲从北京赶往石家庄办一件急事,呆一天就回新余。他委托石家庄的朋友代买从石家庄至新余的火车卧铺票,朋友答复说买不到,建议直接买北京?新余的火车卧铺票。李在北京车站购买了5张北京至新余的火车卧铺票(比在石家庄买票每人多付出票款几十元),在石家庄办完事之后,准备第二天就在石家庄上车回新余。但有知情人告诉李先生,火车站有一个规定:火车启动后,一个小时内不到卧铺车厢登记的,该趟火车人员可将该卧铺票另行出售。
一听这个消息,李先生一行5人傻了,原以为多出钱买的卧铺票没有问题,谁能想到中间又出这种状况!打电话向铁路部门咨询,铁路方面建议:先派一个人拿着5张票赶到北京站坐车,上车后向该趟车列车员登记床位,另外的4人就在石家庄买站台票,然后进站上车。李先生认为,我们既然买了票,坐不坐都是我的事,我在哪上车都不影响整车的经济效益,车站方不应该硬性规定一个小时后火车卧铺票另行出售。
规定: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购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上车时,应在买票时说明,售票员应在车票背面注明XX站上车。乘坐其他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有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点评:乘客花钱买了卧铺,却必须得按时换票,不换票乘务人员就可以出售铺位,这种现象确实不合理。旅客花钱买了卧铺票,就与铁路部门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享有在指定时间和路段使用购得铺位的权利。铁路部门作出上述规定,虽不排除有充分利用运输资源、减轻客运压力方面的考虑,但作为客运合同承运方,与旅客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只有在向旅客售票时对于退票的情形及时间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作为承运人的铁路部门,才有权依约将车票另行出售。所以作为客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铁路部门,不应超越与旅客之间的平等地位,以旅客利益作为履行社会职能的牺牲品,而应尽量做到二者兼顾,为旅客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救济途径,建议铁路部门将前述规定在卧铺票上载明或于旅客购票时向其告知,并在旅客购票时已说明实际登车点的情况下排除该规定的适用。
支招:如果李先生提前在石家庄买好车票,就不存在此事的纠纷;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在北京站购票时向售票员提前说明事由,让其在车票上注明上车地点,尽可能避免多花钱,还坐不上卧铺车位的僵局。
现象2:火车票中包含2%的强制保险费
投诉:王先生致电反映,他购买火车票时,从来没有人告知要买保险。事后了解到,其实在每位火车旅客购买的火车票中,每张车票里都包含有2%的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两万元人民币,即出现事故一律只赔两万元。王先生认为,铁路部门在收取保险时并没有告知,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而且由于旅客乘坐的铁路路程不同,购票价格不一样,在旅客支付不同金额的保费情形下,如果遭遇意外伤害却同等适用两万元的赔偿金额也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
规定: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两万元人民币。
点评:根据我国目前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依照现行保险法,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强制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只是部门规章,不具有规定强制保险的权能,铁路部门的这种强制保险不合理,而且该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所以铁路部门的这种强制保险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在保险金的设定上也不合理,未能体现与保险费的对应关系,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有失公平。
支招:建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言献策,督促政府将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还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现象3:在火车站售票处告知无票,但付手续费后可在其他地方买到。
投诉:刘女士向市消协投诉,在火车站售票窗口买票,常常是提前几天也买不到票,却被告知要到离车站不远的某服务点去购买,在那里可以买到想买的票,但是,除按规定付票款外,还要额外付出一笔购票手续费。
规定:《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列车运输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铁运[1994]118号文件的规定,列车票额严格由计划室统一管理,直接投放窗口的票额不少于80%。为避免双优列车虚糜,必要时,可分配一定数量的无座号。”及第37条规定“对售票的发售办法、预售时间,应采取各种方式大张旗鼓的向社会宣传,窗口的剩余票额及时向旅客公布。”、第38条“对固定订票户使用票额的兑现情况,车站应予以考核,对有倒卖车票行为的户头应坚决予以取消。”
点评:旅客承运活动既是铁路部门承担的社会职能,但同时也是一种具有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铁路设立火车票代售点,一方面方便了旅客购票,另一方面也属于铁路部门为自己创造更多经济效益的营销措施,其代售点与铁路部门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代为代理人的代售点的相应报酬,理应由铁路部门自行支付,但铁路部门却通过向旅客收取额外“购票手续费”的方式,将代售点的报酬转嫁到旅客身上,铁路部门此举实有利用铁路运输资源,由其掌握的强势地位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合同及与他人串通牟取非法利益之嫌。
支招:旅客可以直接到一些火车票代售点(要加5元手续费)或找一些当地旅行社,如果旅行社的火车票订不出去,在开车前他们就会平价卖出去;也可在当天火车开前到车站去碰运气,即使买不到卧铺,硬坐的可能性还是有的;最好的办法是没事找个清闲时间回家,避免坐车高峰。另外,市消协特别提醒旅客,不要购买非法售票点、网上或个人手中的车票,以免买到假票,造成经济损失。
(江西省新余市消费者协会 何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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