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协致函民航总局称收退票费属霸王条款
甘肃省消协在建议函中称,在日常生活中,有部分消费者因诸多原因,在购买了车票后不能出行而导致退票,但由此产生的高额退票费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甘肃省消协秘书长刘兴斌说,目前退票存在的问题:一是强制收取,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客运部门制定收取退票费,不举行听证会,不听取合同对方即消费者的意见,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二是退票费太高,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作为客运部门,往往在延误或取消航班、车次后,均没有给消费者支付违约金,但是却强行收取高额退票费,这种做法显失公正、公平。三是唯利是图,缺乏人性化。
KK
向民航、公路、铁路提出的具体建议
甘肃省消协向民航总局建议:
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机票,航运部门并没有受到损失,不应当收取手续费;在航班规定离港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民航部门应在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按不同时间段合理收取退票费;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中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的航段票款应予以退还;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民航部门应在收取适当成本费后予以退还其余票款。
甘肃省消协向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建议:
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公路运输部门并没有受到损失,不应当收取手续费;班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旅客要求退票的,客运部门应在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按不同的时间段合理收取退票费;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以内按票面额50%收取退票费不合理;退票费应当按票面价款计算至角,而不应该四舍五入。
甘肃省消协向兰州铁路局建议:
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铁路运输部门并没有受到损失,不应当收取手续费;开车后旅客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求退票的,客运部门应在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退回剩余票款。退票费可按区间距离的比例收取;车上售出的车票和改签的车票也应当可以退票,因为这些车票均无固定座次,不影响窗口的售票,不会给其造成损失;站台票不退是不合理的,站台票不存在退回后无法售出的问题,应当全额退还。(
2006年10月14日 工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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