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预测,VISA下周开始的上市资金募集有望达到180亿美元,这也是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IPO项目。
VISA运营着世界上最大的电子支付网络,在全球有超过1.6万家金融机构客户,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信用卡和借记卡网络的转接费。
众所周知,另一国际卡公司万事达(MasterCard)于2006年上市,之后受到市场的较大追捧,目前股价仍处于震荡上升阶段。由于示范效应在,此次作为市场老大的VISA的上市,无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事实上,万事达和VISA的上市是因为有点“迫不得已”,如果你知道两大卡组织的历史和现状,你会了解上市最最核心的原因就是他们想早日解脱诉讼的困扰,并在“交换费”上尽快找到解决方案。这从此次VISA募股资金的用途也可见一斑,VISA将预留出30亿美元用于解决正在正进行中的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此外还有以11月份与美国运通的和解成本(美运指责VISA、万事达以及一些主要银行涉及密谋将其斥于信用业发行业务门外)。此外,VISA还面临着另一个由发现卡金融服务公司提起的类似反垄断诉讼。但最大可能的诉讼还是自2005年开始的50多起机构或个人对“交换费”(interchange
fee)提起的诉讼,指控VISA、万事达以及其成员银行涉嫌商定垄断价格,违反了联邦法和各州的反垄断法。原告正在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寻找解决被多收了商户扣率费用的方案”,如果商户全部胜诉的话,那将是500亿美元的成本。
可见,30亿美元的潜在预留成本还是太少!
回顾VISA的历史可知,VISA采取的机制是会员制,它与万事达一样,都属于开放式的卡组织,主要的决策都是通过成员机构来做出的,其中也包括交换费这一项。美国运通和大莱属于封闭式卡组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它有权自己定价,即使它价格定得再高,也不会有反垄断去调查和起诉它,因为这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但VISA和万事达不同,由各家成员机构一起确定价格,这违反了垄断法的原则。以美国的法律为例,《谢尔曼法》包含两个重要条款:
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拖拉司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以及共谋,用来限制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均当被认定为非法……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是共谋以垄断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将被认定为重罪(felony)。
1890年后,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承担起了对这些晦涩难懂术语的解释工作,但之后对VISA和万事达的诉讼,主要都是围绕着它来展开的,VISA和万事达在涉嫌垄断方面麻烦不断,除了美国、欧盟它屡屡阻之外,2003年他们起诉澳大利亚中央银行联邦储备银行也被驳回。而在“VISA/万事达签名借记卡反垄断诉讼”案例中(通常称为沃尔玛诉讼案),原告集团声称损失加罚款(treble damages)高达1000亿美元。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夕,万事达和维萨与原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同意在应用“受理所有卡片规则”时,
区别对待信用卡产品和借记卡产品,并赔偿零售商22亿美元至26亿美元(贴现后的价值,赔偿金额分10年偿付),这些诉讼都足已让VISA和万事达想方设法要摆脱困境。
VISA和万事达都知道,避免这些诉讼最好的方式就是上市,成为一个公众公司,股份不完全由银行拥有,另还有其他的社会大众,这样可以说是非会员机构之间的“密谋”。此外成为上市公司之后,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上,完全适用于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来做决定(包括价格),而不再是原来说不清道不明的“会员制”来确定,这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风险和麻烦。
对于VISA上市后对银行卡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仍将拭目以待。
(以上分析只是个人意见,关于银行卡业更多的分析将陆续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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