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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房价要分清责任主体

(2014-02-10 10:18:14)
标签:

房价调控

限价

自主性商品房

投资渠道

货币投放

     1月14日《国土资源报》

就大中城市的楼市涨幅来看,2013年是继2009年之后又一个快速上涨的年份。它导致这些城市政府年初制定的楼市调控目标全面落空,按照当前的处理方式,政府主要责任人被住建部约谈,像南京市2013年房价涨幅超过16%,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已经数次被约谈。约谈的效果是调控政策的加码,南京推出的是限价房,之前还有北京创造出的自住型商品房类型方式,其实也是走的限价路线。如果加上年初开始实施的20%个税、副市长管房价等措施,北京的调控措施不可谓不严格,结果却是北京领跑全国涨幅。南京的限价房能否起到稳定市场作用,前景并不美好。

这就引发一个疑问,房价上涨是否是地方政府可控的?按照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一位负责人的说法:“楼市调控的任务和责任应下沉给地方”,大致是认为地方有能力做好这件事情,只是没有认真去做。但是否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地方政府并不掌握真正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全部工具,甚至可能是主要工具都不在它手上,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把任务和责任都交给它,只能是缘木求鱼。其实北京市的调控努力与结果之间的巨大落差恰恰说明,很有可能就是掌握核心调控能力的一方不在考核对象中,而被追责的一方却被要求拿一把小刀去造一座木屋,实在勉为其难。

要说清楚谁应该负担调控责任的问题,就先要弄明白房价上涨,尤其是大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根本原因所在。造成这些原因的一方才应该是被追责的一方。

房价上涨如此迅速,一方面是宏观上货币投放过多局面并无根本好转,投资渠道匮乏现象也没有改善,投资都挤向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公共投资分配的不均衡,北京之类的大城市在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水平上的优势,带来更多的投资与就业机会,人口的涌入更会刺激供求的不平衡,土地又不可能无限供应。房价上涨过快基本是当前各种因素一起起作用的结果,可以说是我国当前经济与社会管理制度格局下的一种宿命。

从整体来看,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应该从货币与投资方向上着手制定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如严格控制货币增量过速、加速改革金融制度、打破垄断行业的禁入、拓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等于减少货币洪水的总量,多开一些渠道让洪水有地方可走,自然减少房地产市场吸纳资金的能力。但是当前由于经济结构调整遇到难题,很多时候缩紧货币口子难免投鼠忌器,而其他改革措施进展有限,可以说引起房价上涨的宏观经济环境并无变化。

在这种形势下,把调控房价的责任算在地方政府这一头,就相当于上游还在放水,又不让下游涨水,如此的难题,地方政府如何面对?尤其是在生活与就业方面都具有优势的大城市,也就只能是上面说限购就限购,说限价就限价,归根到底也就是用一些行政手段,表示自己已经尽力,至于价格能否控制住,似乎就听天由命了。

行政手段不可能扭转宏观层面的失衡带来的众多问题,也许某些手段一时会起些许作用,但是其政策失效的时间也会很短,更不用说很多手段其实并无多大作用。还是要回到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思路上来,从决定房价的根本原因入手,进行整体性的改革,尤其是宏观层面的改革。不能再简单地把责任加到一个并不具备宏观手段的地方政府头上,这不仅是转嫁责任问题,更会使得真正负有责任的部门不承担压力而贻误改革时机,最终还是会重入再约谈也无用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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