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市场:政府与经济第一、二章
(2007-08-05 23:10:15)
第一章 自由市场上的国防服务
[1]经济学家们屡屡论及“自由市场”,这种自愿交换物品和服务的社会安排。然而,尽管如此,他们的分析却忽略了自由交换的更深层涵义。他们普遍忽视了下面事实:自由交换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权属的交换,因此,经济学家有义务探究在这个自由社会中可以获致的那种财产所有权的条件和性质。如果一个自由社会意味着一个在其中任何人都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世界,那这也同样意味着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对自身、对他所发现的以前未被他人占有的、以他的劳动进行加工的、进而赠与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自然资源,拥有绝对的财产权利。1对自身、对其发现、加工、赠与或交换的资源的稳固的财产权利,形成了可在自由市场资本主义中看到的产权结构。因此,经济学家如果不发展出关于财产权和在自由市场社会必须获得的财产正义的理论,就不可能透彻分析自由市场的交换结构。
在拙著《人、经济与国家》对自由市场的分析中,我假定其中没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发生,或者由于每个人都主动克制自己,或者由于自由[2]市场上存在的无论哪种国防方法足以防止这类侵犯行为。然而,经济学家们却几乎一成不变、有点自相矛盾地假定,必须通过运用实属侵犯性的强制行为——简言之,借助市场体系之外的政府机构,市场方能保持自由。
国防服务在自由市场上的某种供应,将意味着保持了一个自由社会的公理,也即,除非针对那些使用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人,就根本不使用武力。这将意味着完全不存在国家机构(或政府),因为与社会中的所有其他人和组织不同,政府并非通过自由签约的交换,而是通过称为“征税”的单边强制体制来获得收入的。因此,自由社会中的国防(包括诸如警察保护和司法调查这类针对人身和财产的国防服务)必须由这样的人或企业组织来提供:(1)他们经由自愿交换而不是通过强制获取收入;
(2)他们不具备如国家所僭取的对警察或司法保护的强制性垄断。只有这种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的国防服务,才真正与自由市场和自由社会相契合。这样,国防企业就如同自由市场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一样是自由竞争的,并且对非侵略者不具有强制力。国防服务,如所有其他服务一样,能够、并且只能在市场上买卖。
那些支持“自由放任”哲学的经济学家和其他人士们相信,必须维护市场的自由,不得侵犯财产权。尽管如此,他们却强烈相信,市场无法提供国防服务,保护财产免造侵害的国防,必须在市场之外由政府的强制力量来提供。在如此论证的过程中,他们陷入了无法解脱的矛盾,因为他们认可和鼓吹那个据说在保卫人民免受侵害的机构(政府)之大规模侵害活动!因为,一个“自由放任”的政府也必须通过征税这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来攫取收入,同时在[3]任意划定的疆土区域内僭取提供国防服务的强制性垄断权。这些“自由放任”理论家们(在这里,几乎所有持其他立场的作者也附和他们)为了让自己的立场摆脱这种显著的自相矛盾就断言,不可能存在纯粹自由市场的国防服务,因而高度重视抵御暴力之有力国防的人士,为了就不得不回过头来求助政府(尽管它作为生产侵犯性暴力的巨大机器拥有着不光彩的历史记录),将其作为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种“必要的邪恶”
对于自由市场国防的理念,自由放任主义者们提出了若干反对意见。一种反对理由主张,由于一个交换的自由市场预设了一套财产权利制度,就需要由政府来界定和分配这类权利的结构。然而我们已经认识到,自由社会的诸原则中实际已隐含一套十分确定的财产权理论,即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以及由一个人发现并经由劳动改造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因此,无须与市场相对立的政府或类似机构来界定和分配财产权利。这项任务能够,而且可以借助运用理性、并通过市场过程本身来完成;任何其他的界定和分配方式必然是完全武断的,违反自由社会的原则。
一个类似的学说是,国防具有独特性质,它是市场活动的一项前提条件,若没有它市场经济就不会存在,因此,它需要由政府来提供。然而,这一论证是一个不合逻辑的推理,证明了过多东西以至于不可信。古典经济学家的一个谬误是从大类(large
classes)的角度看待物品和服务;相反,现代经济学家证明了,服务必须从边际单位的角度来思考。因为,市场上的所有行动都是边际性的。如果我们按照类而不是按照边际单位来思考,那我们就会发现无数种必须的、不可或缺的物品或服务,都可能被当作市场活动的前提条件。对每个市场参与者来说,难道土地空间不是必不可少的?食物、衣服和住所不是旦夕必备的吗?离了它们,市场能长久存在吗?还有,缺了纸张——在复杂的[4]现代经济中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必需品——会怎样呢?因之,所有这些物品和服务都必须由而且只能由政府提供吗?
这些自由放任主义者还认为,社会中必须存在一个单一的实施强制和决策的强制性垄断,比如说,必须有一个最高法院来做出不容置疑的最终判决。但他们没有认识到,尽管不存在一个覆盖其全体居民的单一的终极决策机构,整个世界一直以来倒也生活得还不错。比如,阿根廷人与乌拉圭公民或锡兰公民生活在一种“无政府”,即不存在政府的状态之中。但是,尽管并不存在一个共同的治理统治者,这几个国家和其他国家的私人公民总是安然共处,互通有无,并没有陷入不可解决的法律冲突。如果一个阿根廷人认为自己已经被锡兰人所侵害,他可以向一家阿根廷法院申诉,这家法院的判决会得到锡兰法庭的承认,反之亦然。尽管各自分立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彼此一直处于永无休止的战事之中,不同国家的私人公民,即使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在缺乏共同的政府管理者的情形下却一直成功地和谐相处。假如,北蒙大拿的公民和
Saskatchewan的公民能够在没有一个单一政府的情况下,在边境两边和谐共存和相互贸易,那么北蒙大拿和南蒙大拿的公民之间也必定能做到。简言之,现今的各国边界纯粹是历史的和武断的,一个垄断的政府对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必要性,不会多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的垄断政府的必要性。
格外令人奇怪的是,基于其立场的逻辑,自由放任主义者理应是一个单一、统一的世界政府的热情信仰者,那样的话,就没有人会生活在与他人的无政府状态之中;然而,他们几乎从来都不信仰这一点。一旦人们承认一个单一的世界政府不是必需的,那他们为什么在逻辑上止步于对分立国家之认可呢?如果加拿大和美国能够作为分立的国家,而并没有被指责为处于[5]不可容忍的“无政府状态”,为什么南方就不能退出美国联邦呢?为什么纽约州不能脱离联盟?纽约市不能脱离纽约州?曼哈顿不能脱离纽约市?每一个居住区?每一个街区?每一户人家?不过,当然,如果每个人都退出政府的话,我们就实实在在地达致了完全自由的社会,在其间,防务连同所有其他服务都是由自由市场提供的,作为侵犯者的政府不再存在。
事实上,自由竟争的司法系统在西方历史上的作用,比通常为人们所承认的要重要的多。商人法(the
law merchant)、海事法(admiralty
law)和大部分的普通法是由私人间相互竞争的法官们发展起来的,他们其对所涉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而由诉讼当事人挑选。2中世纪法国香巴尼地区的集市和从事国际贸易的重要贸易中心一直享有自由竞争的法庭,人们可以惠顾那些他们认为最正确和最有效率的法庭。
接下来,我们稍加细致地审视自由市场防务体系的大致轮廓。必须认识到,我们不可能事先准确描绘出市场的制度条件的蓝图,就如同我们不可能在50年以前准确预言当今电视产业的结构一样。不过,我们可以假定运转着一个自由竟争的、可买卖的警察和司法服务体系。最可能的方式是,这类服务以提前订购的方式出售,客户定期交纳保金,服务则是随叫随到。无疑会涌现许多竞争者,每一家都努力通过建立高效和正直的声誉为其服务争取消费者市场。当然,在某些区域内,一家服务机构可能最终胜出,但假如我并不存在疆域的垄断,高效率的企业能够在其他区域开设分支机构,那就不大可能出现上述情形。还有,保险公司很可能提供警察和司法服务,因为尽可能减少犯罪数量对它们有着直接的益处。
对于可买卖的保护服务的可行性[6](其可欲性这里不予讨论),一种常见的反对理由是:假定琼斯订购了国防机构X的服务,史密斯惠顾于国防机构Y。(为图方便,我们假定国防机构同时拥有警察力量和一家或数家法庭,尽管在实践中这两种职能可能被彼此分立的企业分别行使。)史密斯声称自己曾遭到琼斯的攻击或抢劫;琼斯却否认这项指控。那么,正义如何才能得以实施呢?
很清楚,史密斯会在国防机构Y正式控告琼斯,并提请诉讼或审判程序。针对这项指控,尽管不存在传唤被告的权力,琼斯也必将应邀为自己辩护,因为针对某人动用武力、在其未被裁定为犯罪前,本身就是一项侵犯性的、有罪的行为,与我们已经当作公设的自由社会不能相容。如果琼斯被判无罪,或者被判有罪并服从判决,那么,在这一层级上不在有问题,Y法庭就会采取合适的处罚措施。3然而,假如琼斯不服判决,又当如何呢?在这种情形下,他可以要求X法院审理此案,也可以直接向私人竞争的某种上诉法院——为满足对这类裁决的巨大需求,这种法院必将在市场上涌现——提起上诉。很可能只有不多的几家上诉法院系统,远比初审法院的数目少,而且每一家下级法院都会向其客户吹嘘,自己是某家以效率和正直著称的上诉法院系统的成员。那样,整个社会会认为该上诉法院的判决是有约束力的。确实,在自由社会的基本法典中,很可能铭刻着这种条款:对于任何两家法院做出的这种判决,都将被认为是有约束力的,也即,存在一个点,到了这一点,法院有能力针对被判有罪的当事人采取惩罚行动。4
每种法律体系都需要某种为社会同意的截止点 (cutoff
point),司法程序到此结束,开始对确证的罪犯进行惩罚。不过,对终审裁决的独家垄断并不为法律体系所必需,在自由社会中也当然是不可能的,一个自由至上主义的法典很可能有一个双法院截止点(two-court
cutoff point),因为[7]总有相互角力的两方,原告和被告。
针对自由市场国防体系之可行性的另一个反对理由则怀疑:难道某一家或更多家国防机构不会运用其强制力量从事犯罪活动?直言之,难道私人警察机构不会运用武力侵害他者?难道私人法院不会出于合谋做出欺诈性判决,从而侵害他们的客户和受害者?人们通常认为,那些把没有国家的社会(
a stateless
society)视为理所当然的家伙太天真了,竟然相信,在这种社会中,所有人都是好人,谁都没有侵犯邻居的意愿。然而,根本没有必要假定,人性会发生魔幻般或神奇的变化。不必讳言,必有一些私人国防机构走向作奸犯科之途,就如同当下有些人从事犯罪活动一样。但是关键在于,在没有国家的社会中,也不会存在从事犯罪和侵害的常规的、合法化的渠道,没有政府机器,而控制政府机器为侵犯人身和财产权提供了一个有保证的垄断权。在存在国家时,就确实存在这种内在的渠道,即强制征税的权力,对强制性保护的法定垄断。而在一个纯粹的自由市场社会中,试图犯罪的警察或司法机构很难取得强权,因为根本没有组织化的国家机器可供他们攫取和用作统治工具。想重新创造出这种工具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历史上,国家的统治者们往往要花数个世纪才能建立起运转良好的国家机器。进而言之,纯粹自由市场、不存在国家的社会,自身就蕴涵一套内在的“制约与平衡”,任何这类组织化犯罪都不大可能成功。人们大谈美国政体中的“制衡”,但这些几乎不能被看作“制约”,因为那些机构中任何一家都是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最终都由掌权的政党的一个机构。没有国家的社会中的制衡恰恰就是自由市场本身,也即存在着自由竟争的警察和司法机构,它们可以迅速动员起来打败一切违法的机构。[8]
确实,不可能绝对地保证一个纯粹的市场社会不为有组织的犯罪所蹂躏。不过,这种理想总比严格受到限制的政府这一真正的乌托邦理念切实可行得多,这一理念在历史上从来没有成功过。对此并不难理解,因为政府对侵害的内在垄断和自由市场制约的内在缺乏,使得立意良好的人们加之于它的任何约束都会被政府轻易突破。最后,可能发生的最糟糕的结果也让国家重建。既然我们现在就拥有国家,任何关于没有国家的社会的任何实验都将毫无所失,而所得多多。
许多经济学家反对可买卖的国防体系的理由是,国防服务属于所谓“集体物品”的范畴,因而只能由国家提供。在别处我已对这种荒谬的理论给予驳斥5。有两位经济学家,非常罕见地认可纯粹的市场国防的可行性,他们曾经写道:
因而,假如个人愿意支付足够高的价格,那么,安全保护、一般教育、娱乐设施、陆军、海军、警察局、学校和公园都可以借助的私人创造性来提供,如同食物、衣服和汽车一样。6
实际上,亨特和艾伦极大地低估了私人行动提供这类服务的可行性,因为,通过普遍化的强制而不是消费者的自愿支付获取收入的强制性垄断,必定低于提供这类服务的自由竟争的私人企业的效率。对社会和消费者来说,所支付的“价格”意味着一笔巨大的收益,而非一种强加的新增成本。
总之,一个真正的自由市场与国家的存在是完全不相容的,这样一个机构依靠征税这种针对私人财产的单边强制行为维持自身,却声称自己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在自由市场上,针对暴行的国防服务如同其他服务一样,可以从自由竟争的私人组织那里获得。[9]这一领域中的任何遗留问题在实践中都可以由市场过程轻松解决,因为市场过程已经解决了无数远为繁复的组织问题。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那些止步于根本不可能的有限政府之乌托邦理想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家和学者,都陷入了严重的自我矛盾中。自由放任的这种自相矛盾被英国政治哲学家奥伯伦·赫伯特(Auberon
Herbert)清晰地揭示出来:
A想迫使B与他合作,或者B强迫A与之合作;但是,据说,无论在哪一种情形下,合作都得不到保证,除非一方迫使另一方组成一个国家。这很好;但这之后,我们的个人主义体制会发生什么变化呢?这时A已经控制了B(或B已经控制了A),强迫他进入了一个他并不赞成的体制,从他那里抽取他并不想交付的服务和税赋,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主人——所有这一切若不是程度缩小了一点的社会主义,又会是什么呢?……我相信,每一个没有侵害邻居的个人对自己行动的个人判断都是至高无上的,而且这一点正是个人主义的基石所在。基于此,我否认A和B有权利找到C,强迫他参与形成国家,并以这种国家的名义从C身上抽取特定的税赋和服务。我将进而主张,假如你以这种方式行事,那你就为国家集体主义张目。7[10]
第二章 政府干预的基本原理
至此,我们一直在构思一种自由社会和自由市场,在其间,任何必需的针对严重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之行为的国防服务,并不是由政府,而是由自由竟争的、可出售的国防机构来提供。本书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社会中、尤其是市场中各种类型的暴力干预的后果。我们的大多数例证涉及到国家,因为国家是大规模使用常规化暴力的惟一机构。不过,我们的分析在很大成程度上也适用于任何个人或群体实施暴力侵害的情形。至于这种侵害是否“合法”则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进行的是行为学的(praxeological)而不是法律的分析。
对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差异,弗朗茨·奥本海默提出了一种最清晰的分析。他指出,从根本上有两种方式可用以满足一个人的需求:(1)通过生产及在市场上与他人的自愿交换;(2)强行占有他人的财富。1奥本海默称第一种方式为满足需求的“经济手段”,称第二种方式是“政治手段”。国家则被犀利地定义为“一个拥有政治手段的组织”。2
需要一个类属名称来指称在社会中实施严重侵害的个人和团体。我们把那些暴力干预自由的社会关系和市场关系的主体称为干预者,或侵害者。这一术语适用于对人和财产所有者之自由行动实施暴力干预的个人和群体。
侵害者实施的干预行为有哪些种类呢?大致说来,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类型。首先,干预者可能命令一个个体去做或不得做特定的事情,这个行为只直接涉及这一个体的人身和财产。简言之,他限制了个体在不涉及交换时运用个人财产的自由。我们可以把这种类型称之为一元干预(autistic
intervention),因为其中任何具体的命令都仅仅关涉那干预对象本身。第二,干预者强制该个体对象与自己进行一项强制性交换(coerced
exchange),或要求该对象向自己“纳贡”(gift)。第三,侵犯者可以强迫或禁止一对个体对象之间的交换。前者可以被称为二元干预(binary
intervention),因为支配关系建立在两个人(干预者和对象)之间;后者可以被称为三元干预(triangular
intervention),因为支配关系建立在侵犯者和一对交易者或潜在交易者三方之间。市场尽管可能很复杂,但毕竟是由一系列发生在个体双方之间的交换构成的。那么,不管干预如何广泛,都可以分解为或者对单个对象或者对一对个体对象的单元影响(unit
impacts)。
当然,所有类型的干预都隶属于支配关系(hegemonic
relations)——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与之相对的则是自愿、互惠的契约关系。
侵害者强迫个体对象,该对象并没有获得作为回报的物品或服务,就形成了一元干预。各式各样的一元干预有:杀人、人身侵犯,强制执行或禁止任何礼仪、言论或宗教仪轨。即使干预者是国家,是向社会中所有个人下达该法令,这种法令自身仍属于一元干预,因为可以说,强制力量的光线从国家仅射向每个个体。若侵犯者强制其对象与之进行一项交换,或向侵犯者单向“上贡”某些物品或服务,就形成二元干预。与征用及强制性陪审服务一样,高速公路通行费和征税也是二元干预的例子。这种二元支配关系究竟是强制性贡赋还是强制性交换是无关紧要的。唯一的差异在于所涉及的强制之类型。奴隶制当然是一种强制性交换,因为奴隶主必须供给奴隶所赖以存活的生活资料。
令人称奇的是,论述政治经济学的作家们至今只把第三种类型视为干预3。这并不难理解,由于全神贯注于交换的(catallactic,
catallaxy)问题,经济学家们忽视了发生在货币交换网络以外的属于更宽泛的行为学(praxeological)范畴的行为。不过,后者是行为学的研究对象之一,应该加以分析。经济学家们更没有理由忽视二元类型的干预行为。然而许多公开支持声称是“自由市场”的捍卫者、及干预的反对者的经济学家,对于自由和干预却怀有一种特别狭隘的观点。二元干预行为,诸如征用和征收所得税,根本就不被认为是干预行为,也不算是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只有三元干预的情形,比如价格管制,才被承认为干预。他们提出了许多奇怪的方案,其中的市场被认为是绝对自由无碍的,尽管存在一个常规化的强制征税体制。然而,税赋(和征敛)是用货币支付的,从而必然进入交易网络以及更宽泛的行为学体系中。4
为了弄清干预的后果,必须细致分析其所有后果,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在本书中我不可能把几乎无穷无尽的干预种类之每一种的后果全盘搞清楚,但是可以充分分析较为重要的干预及其相应的后果。因而必须牢记,二元干预必然产生三元干预的效应:所得税将会改变个体干预对象之间的交换模式,不同于不存在所得税时的情况。进一步说,一项行为的所有后果都必须考虑在内,仅对征税进行“局部均衡”分析,而置国家接下来将花费这笔收入这样的事实于不顾,就是不够的。
2.干预对效用的直接影响
a.干预和冲突
分析干预的第一步是将其对参与者效用的直接影响与自由社会的影响予以对比。当人们自由行动时,总是以他们相信会最大化其效用的方式行事,亦即能将其效用提高其自己价值排序上可能的最高位置。他们的“事前”效用(utility
ex
ante)将会被最大化,只要我们小心地把“效用”理解为序数而不是基数形式。在自由市场上,或者更宽泛地说,在自由社会中的任何行为、任何交换,都是因其对相关每个当事人的预期利益而发生的。如果我们允许自己用“社会”这一术语来形容所有个体交换的模式,那我们可以说,自由市场最大化了社会效用,因为所有人的效用都增加了。不过,我们必须警惕,不要把“社会”实体化,将其看成了一个实在的实体,而不是所有个体的组合。
另一方面,强制性干预本身意味着,假如不是因为现在的干预的话,被强制的个体或许多个体就不会做他们现在正在做的事情。那些被迫表白或不表白什么、被迫与干预者或他人做或不做某种交换的个人的行为已经被暴力的威胁改变了。被强制的个体由于受到干预而损失了效用,因为他的行为被干预的影响改变了。任何干预,不管是一元的、二元的还是三元的,都导致了干预对象的效用损失。在一元和二元干预的情形中,每一个体都损失了效用;在三元干预的场合,潜在交换者中至少有一方、有时双方都有效用损失。
那么,相比之下,谁的事前效用增加了?显然是干预者,否则他就不会进行干预了。他或者以其干预对象的牺牲为代价获得了可交换的物品,像在二元干预中那样;在一元和三元干预中,他的收益就是强制管制他人的那种满足感。
与自由市场相对比,所有这些干预情形都是一组人通过牺牲他人获取利益的事例。在二元干预中,收益和损失可以表现为可交换的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因而是有形可见的;在其他类型的干预中,干预者的收益是不可交换的心理满足感,损失则体现在干预对象被迫从事差强人意的活动(即使不是苦多于乐的活动)。
在经济科学发轫之前,人们总是以为,交换和市场就是一方所得总是他人之失。这正是重商主义的市场观的根源所在。经济学已经表明,这是一种谬误,因为在市场上,交换的双方都有收益。因而,市场上不可能有剥削这回事。但是,每当国家或其他任何机构干预市场时,利益冲突的论点就站得住了。因为那个时候,只有以干预对象的效用损失为代价,干预者才能获得好处。在市场上一切都是和谐的。然而,一旦出现干预并稳定下来,就形成冲突,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参与进来,力争成为净收益者而不是净损失者,亦即成为侵犯团伙中的一员,而非受害群体中的一员。
下面的说法已经时髦起来,像约翰·卡尔洪(John C.
Calhoun)这样的“保守主义者”早已“预见”到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剥削理论。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主张,在自由市场上存在“阶级”,它们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卡尔洪的见解几乎与此相反。他认识到,正是国家的干预创造出了“阶级”和冲突。5在征税这种二元干预中,他尤其洞察到了这一点。因为他揭示了,税入总是以被运用、被花费,共同体中的某些成员必定是税款的净支付者,其他人则是净受益者。卡尔洪把后者定义为“统治阶级”或剥削者,前者则为“被统治者”或被剥削者,这种划分是非常令人信服的。由此出发,卡尔洪精彩地分析说:
尽管相对而言只是少数,政府的代理人和雇员构成了共同体中唯一收益于税款的那部分人。不管以税收的形式从共同体中收取了多少资财,假如没有流失的话,都以财政开支或支出的形式流入了他们的腰包。征税和支出两者构成了政府的财政行为。两者是对应的。以税收名义从共同体拿走的钱被转移给共同体中以开支名义接受那笔钱的那部分人手里。不过因为受益者只是共同体中的一小部分人,因而,把财政过程的这两部分统而观之,可以说,政府的财政行为在纳税人和税款受益之间必定是不平等的。不可能是别的关系,除非以税收名义从每个人那里拿走的钱又以支出形式返还给他,而这将使这一过程毫无意义、荒唐可笑……
既然如此,必然可以得出结论,共同体中一部分人的纳税必然多于其以支出得到的,而其他人得到的支出必然多于其交纳的税赋。那么,考察这整个过程,很明显,税赋必然在事实上对共同体中获得的支出多于所纳税款的部分人而言相当于奖金,对于那些税赋多于接受的支出的其他人来说(才是真正的税赋)却是负担。这种结果的不可避免,因为,它源于这种过程的性质,不管税收征取得如何平等。
政府的这种不平等的财政行为的必然结果就是把共同体分裂为两大阶级:一个就那些在事实上纳税并且独自承受养活政府的负担的人们,那些税收收益的净获得者、并且在事实上靠政府养活的人,则形成另一阶级;或者简言之,整个共同体分裂为税赋交纳者和税赋花费者。
其结果就是,政府的财政行为和与之相关的整个政策体系,把这两大阶级置于敌对关系之中。因为政府征税和支出越多,一方之所得就越多,另一方之所失也越多,反之亦然……6
“统治”和“被统治”的划分也适用于各种形态的政府干预,不过卡尔洪把税收和财政政策作为基石集中讨论是非常正确的,毕竟,正是税赋为国家执行其他无数种干预提供了资源和报酬。
所有政府干预都依靠征税这种二元干预作为基础;即使国家不进行任何其它干预,它仍然要征税。既然“社会的”这一术语只能用于指代所涉及的的每个单个个人,那么昭然若揭的是,自由市场最大化了社会效用,而国家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增加之。实际上,自由市场的图景一定是和谐、互利的;政府干预的图景则充斥着等级冲突、压制和剥削。
一种反对意见认为,这些所有形态的干预实际上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的”,因为在民主政体中,它们得到了人民的多数的赞成。但是,这种赞成通常是被动的、屈从的和冷漠的,而不是热切的,无论这个国家民主与否。7
在民主国家,不投票者(nonvoters)很难说会支持执政者,支持在野党的选民也不会。即使那些投票给获胜者的选民们也很可能是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才投了票。有趣的问题是:他们为什么要为一种恶举投票呢?人们在自己自由行动或在自由市场上购买物品的时候,从来没用过这种说法。没有人把他新买的衣服或冰箱称之为“恶”,无论轻重与否。在这样的情形中,人们认为自己买了有用的物品(goods),而不是消极地支持一项较轻的恶。关键在于,公众从来没有机会就国家体制本身进行投票。他们被禁锢在这种不可避免地要强制他们的体制之中。8
我们已经说过的,所有政府都可能被多数所支持,不管是不是投票的民主制;否则,它们就不可能长期持续地针对多数国民的坚定抵制运用武力。不过,这种支持可能仅仅反映了漠然——这种漠然很可能来自一种顺从的信念,即国家是永恒,尽管其具有不受欢迎的性质。请看这句箴言:“没有任何东西比死亡和税赋更恒久。”
撇开这一切不论,即使我们承认国家可能受到多数的热情支持,仍然不能论证它的自愿性质。毕竟,多数不等于社会,不是每个人。多数强制少数仍属强制。
既然国家存在着,它们在无数世代里被人认可,那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多数民众至少是所有国家的消极支持者,毕竟,少数不可能长期统治持积极抵制态度的多数。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暴政都是多数的暴政,无论政府结构的形态如何。910但这并没有改变我们的分析性结论,即冲突和强制是政府的伴生物。无论多少人强制其他多少人,总会有冲突和强制。11
c.效用和对侵犯的抵制
对于我们关于自由市场和国家的比较性“福利经济学”分析,人们可能反对说:当国防机构阻止侵害者掠夺他人财产的时候,财产所有者受益了,而可能的侵害者则遭受了效用损失。既然国防机构在市场上强制执行权利,那么自由市场不也同样在让部分人受益的同时牺牲了他人(即使这个他人是侵害者)的效用?
作为回答,我们必须可以声明,自由市场是一个所有交换自愿进行的社会。它可以被最方便到想象为没有任何人侵犯他人之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很明显,所有人的效用在自由市场上实现了最大化。国防机构的必要性只在其可防范对自由市场的侵犯。给其同胞造成损失的是侵犯者而非国防机构的存在。在没有侵略者的情况下,国防机构仅作为人们自愿设立的针对侵害的保险而存在。国防机构的存在并未违反最大化效用的原则,仍然反映着相关各方的互利。冲突只是伴随侵略者而出现的。比方说,侵略者正在对史密斯实施侵害行动,损人以利己。国防机构马上救援史密斯,当然,这样做损害了侵略者的效用,但这只是为了保护史密斯不受损失。这种行动确实有助于最大化非犯罪者的效用。不是由于国防机构的存在,而是由于侵略者的出现,才引起冲突的原则和效用的损失。可见,在自由市场上所有人的效用确实能最大化;相反,一旦出现侵犯性干扰,社会则会感染冲突和人对人的剥削。
d.基于嫉妒的辩驳
另有一项反对意见主张,自由市场并没有真正增加所有个人的效用,因为有些人可能过于忌嫉妒他人的成就,以至于因此在事实上损失了效用。然而,我们不可能分析处理那些脱离具体行为的假想效用。作为行为学家,我们只考虑我们能从人的具体行为中推断出来的效用。12从人的行为学的观点看,某人的“嫉妒”,假如没有体现在行为中,就不过是纯粹的臆测。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他参与了自由市场并且从中得到了益处。至于他对他人达成的交换的感受如何,并不能显示给我们,除非他为此实施了侵害行为。即使他发表了一本痛斥这类交换的小册子,我们仍然缺乏牢靠的证据表明这并非玩笑或故意编织的谎言。
e.事后效用(Utility Ex Post)
我们已然明了,在自由市场上所有个人都最大化其事前效用(utility ex
ante),而侵害行为的直接结果是侵害者以受害人的效用损失为代价增加了效用。那么,事后效用又如何呢?人们可能在作出某项决策时预期会有所得,但是,他们果真从结果中受益了吗?这本书的剩余部分将主要致力于分析我们所说的市场或干预的“间接”后果,以补充上述对直接效果的分析。这一系列后果并非那么显而易见,我们只有通过研究才能把握之。
在从事前到事后的过程中,总会发生错误,但自由市场则使这种错误减少到了最低限度。首先,有一个迅速反应且易于理解的检验机制告知企业家以及收入获得者,他是否成功完成了满足消费者欲望的任务。对于企业家——他承担着按照不确定的消费者欲望进行调整的大部分任务——来说,这种检验即迅速又明确,即是盈利还是亏损。丰厚利润表征着他行事正确;亏损则说明他犯了错误。因之,利润和亏损刺激了针对消费者需求的快速调整;同时,它们还发挥着另一种功能:把钱从无能的企业家手中抽出,置于优秀企业家的掌控之中。优秀企业家生意兴隆、资本壮大,而无能的经营者被排挤出局,这一事实也保证市场针对环境变化作出更平稳的调整。同理,在略低的程度上,土地和劳动要素也随着其所有者寻求更高收益的欲望和流动,更具有价值的生产要素相应获得更高回报。
在市场上,消费者同样承担着企业家的风险。许多市场的批评者,尽管乐于承认资本家-企业家的专业才能,却贬低消费者说其普遍无知,这一点妨碍了他们在事后获得他们事前预期的效用。例如,韦斯利·米契尔如此命名他的一篇有名文章:“花钱的拙劣艺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教授曾经敏锐地指出众多“进步分子”的自相矛盾之处:他们一方面坚持认为消费者过于无知或无能,以至于不能明智地购物;另一方面却鼓吹民主的美德,在这里,同样的人投票支持他们并不了解的政客和几乎理解不了的政策。
实际上,事实恰恰与流行的意识形态相左。固然消费者并非全知全能,但他们确实可以通过直接的检测获取知识。他们买了某个品牌的早餐食品,发现不合胃口,他们就不再购买了。他们买了某种类型的汽车,并且看到了其性能,因而又买一辆。在以上情形中,他们会把新获得的知识传递给朋友。其他消费者光顾消费者的研究组织,它能够事先警告或建议消费者。而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消费者都有直接的检验结果来指导自己。而且,成功地满足了消费者的企业必然兴隆和扩张,而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企业将走向破产。
另一方面,投票选举政客和公共政策却完全不同。在这里,根本没有对于成功或失败的直接检验,无论是利润或亏损,还是满意或不满意的消费。为了理解选择的后果,尤其是政府决策的间接后果,必须掌握一系列繁复的行为学推理,诸如在本书中将要论述的那些。很少有投票者具有进行这类推理的能力或兴趣,尤其是在政治场景中,如熊彼特所指出的那样。因为在政治情势中,个人对投票结果的影响过于微弱,政治活动看起来过于遥远,这会导致人们丧失对政治问题和政治论辩的兴趣。13由于缺乏检验成败的直接标准,选民们便倾向于投票给那些善于兜售竞选许诺的政客,而不是其所倡导的举措最可能成功的候选人。一般的选民,由于不能进行紧密相连的逻辑推理,从来都没有里发现执政者的错误。比如说,政府增发货币,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价格水平上涨。政府可能归罪于居心叵测的投机者或外国的黑市商人。除非公众理解经济学,否则将无从晓得执政者论点中的这些谬误。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那些抱怨广告之邪恶和诱惑的作者们,并不把他们的批评指向政治竞选的广告宣传,而正是在这里他们的指控才言之成理。诚如熊彼特所言:
长远看来,世上最漂亮的女子的照片,对于维持一种劣质卷烟的销量也将无济于事。在政治决策中却不存在同样有效的保证。许多命运悠关的重要决策,其性质使得公众不可能以低廉代价在空闲时候加以实验。即使实验是可能的,一般来说,做出判断也不像吸烟那么容易,因为政治效果是难以解释清楚的。14
有人可能反驳说,尽管普通投票策由于未掌握必需的行为学推理从而缺乏在政策上作出明智决策的能力,却有能力选择专家——政客和官僚,由他们来主事,就如同个人可以在诸多领域中选择自己的私人专业顾问一样。然而,关键之处恰恰在于,与在市场上不同,在政府中,个人对于他所雇的专家之优劣与否根本没有直接的、个人的检验手段。在市场上,人们乐于咨询那些其建议被证明最有价值的专家。优秀的医生或律师在自由市场上赢得丰厚报酬,平庸无能之辈却做不到这一点;私人雇佣的专家发达的程度正比于他所彰显出来的能力大小。在政府中,却没有具体的检验标准来验证专家的能力。由于缺乏这样一种检验标准,选民们找不到任何途径来衡量他的投票对象的真实的专业才能。现代模式的选举方式加剧了这一困难,在这里,候选人之间在所有根本问题上几乎都不存在分歧。无论如何,问题本身是可以通过推理来被认识的;选民如果意愿并有能力,就能够问题关于那些问题的知识并做出正确决策。但是,无论任何选民,即使是最有智慧的一个,对于候选者的实际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能知晓多少呢,尤其当选举根本无关任何重要问题的时候?于是,选民只能求助于纯粹外在的经过包装的候选人的“人格”或形象。如此一来,纯粹针对候选者的投票,甚至比针对重要问题本身的群众投票,更加缺乏理性。
不仅如此,政府自身包含着一种内在的机制,它会导致对专家和官员作出糟糕的选择。一方面,政客和政府的专家获取的薪酬并不是来源于市场上对于服务的自愿购买,而是来自对于国民的强制性征敛。因而,这些官员完全缺乏为了合理、称职地服务公众而操心的金钱激励。不仅如此,在国家和市场这两个领域中,定义“优秀”的关键标准截然不同。在市场上,优胜者是那些最有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人;在政府中,最称职的却是那些最善于运用强制和/或最擅长向广大选民邀买人心的家伙。
市场活动和民主选举之间的另一项关键差别是,一位选民仅仅拥有,比如说,1/50,000,000的权力在潜在的统治者之间进行选择,反过来,胜出者却可能在下次选举之前不受限制、不受妨碍地制定影响前者的关键决策。另一方面,在市场上,个人则拥有就其其人身和财产作出决策的至上权力,而不是遥不可及的1/50,000,000的权力。在市场上,个人接连不断地进行买或不买、卖或不卖的选择,全都是对于他的财产做出的完全自主的决策。相形之下,选民投票支持某个候选人,仅仅证明了相对于其他一、两个统治者候选人而言的相对偏好而已;他必须在由强制规则构成的框架内行使投票权,不管他投票与否,候选人中的某一位必将在下一个若干年内统治他。15
至此我们已经明白,自由市场包含一个平滑、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个人在事后实现事前的预期效用。而且,自由市场总是最大化事前的社会效用。相反,在政治行动中却没有这类机制;实际上,政治过程内在地倾向于延迟和阻碍任何预期利益的实现。进一步,在通过政府和通过市场实现的事后利益之间的差异还不止于此,因为我们会在任何一种政府干预的情形中发现,间接后果是如此严重,以至于在许多最初的支持者眼里也让事态恶化了。
简言之,自由市场总是施惠于每一个参与者,而且总能最大化事前的社会效用;也能最大化事后效用,因为市场之运转使得预期迅速转变为现实。在干预的情形中,一方所得对应着他方之所失,因而社会效用并不会增加;个人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而不是助益;而且,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干预的间接后果是如此恶劣,甚至许多干预者自身也会在事后损失效用。本书剩下来的篇幅主要致力于追溯各种形式的政府干预的间接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