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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么一条新闻:
9月30日,河北邢台市中级法院通报,备受关注的男子食过期方便面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被判敲诈一案二审结果。认为一审量刑偏重,二审以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http://inews.gtimg.com/newsapp_match/0/639545075/0法院不是今麦郎家开的" />
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男子李海峰,自述吃过一包过期的今麦郎公司方便面后身体不适,以此为由,向今麦郎公司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在索赔未果后,李海峰自行委托西安某检测公司对方便面内的醋包检测,这家检测公司检测出醋包内含有有汞和亚硝酸盐。李海峰凭此检测报告,在自己的微 博上发布了18条称“今麦郎公司产品含有致癌物质”的微博。在发微博的同时,李海峰向和他沟通协商的今麦郎公司的工作人员群发了短信,称已联系好媒体,要对此事进行曝光。
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公司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公安局报案。后李海峰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初,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
=======真是一个悲催的故事=====
这种悲催,不光对男子,也对今麦郎。
新闻写得不太明白,不好对今麦郎被索要450万的事情做更详细解读。但2015年一审时的新闻写得比较清楚。该男子确实由捏造实事得成分。但判五年,确实是比较重。三鹿造假感觉都没这么严厉。
作为中国消费者,吃了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管是否过期,吃出了问题,向企业索赔自然有个限度。但如果企业解决问题的态度恶劣,甚至可能拒不承认工作中存在的错误,消费者是可以提起巨额索赔的。当然这个巨额索赔是否能拿到,应该由法院来判决。但如果提出巨额索赔就是敲诈勒索,那以后企业都被法律自然授予了可以销售劣质食品或劣质产品的权力了。这是一种变相的保护作恶企业的法律环境。
反正你如果要向企业索赔,我企业就可告你敲诈勒索。这个新闻,还有一些背后的故事并没写清楚。如果写清楚了,是不是看起来法院挺像是今麦郎家开的一样?法院不能因为企业认为自己受到损坏,就将维权过当的人随意判了。特别是一审很随意地以450的索要数额给判了一个8年半,二审又改为了5年。这减掉的三年,是因为维权人的主管恶性降低了?
作为食品企业,正视企业品质很重要。如何与图谋不轨的用户沟通同样重要。不能有人说你品质有问题,你得赔我钱就说别人敲诈勒索。再说你企业得钱不还在自己账上么?
2015年7月,《人民法院报》曾就此案刊发评论称,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只有社会危害性足够严重才能动用刑罚。对外经贸大学法学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教授认为,维权过当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标准就在于请求的正当性——维权必须有存在的事实基础——即从经营者处购买了质量有瑕疵的商品或者服务。至于索赔金额过高在实践中很正常,不能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依据。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6-02-03/content-1176185.html
希望食品行业,这样的判决少一些。而对食品行业的监督多一些。甚至惩罚性索赔,多一些。这样,食品安全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而不是落实在各种食品安全保障的报道里,报告里,甚至法院的判决书里。
(康康 2016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