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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为赵宇撑腰:更多“赵宇”该出手时应出手

(2019-03-03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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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最高检为赵宇撑腰:更多“赵宇”该出手时应出手

青锋

福州赵宇见义勇为反被拘14天一案,在罪与非罪、见义勇为与防卫过当等不同争议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锤定音: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的最终决定。

由此,使得赵宇案从被拒、到取保候审,再到防卫过当,不予起诉,到最终的防卫正当,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更彰显了司法部门不是对舆论采取抵制,而是积极听取舆论呼声,依法而断的执法态度。

回顾这起2018年12月26日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的案件,应该说将对今后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事件时,有着标本的意义。这起案件,从案发后赵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4天后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再到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历经将近两个月时间,期间,引发了网络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成为不少人议论的热门话题。仅在青锋撰写的针对这一事件的评论后面,就有多达成百上千条留言。有网友担忧,如果赵宇此种行为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是见义勇为,那今后“见义勇为会不会越来越少”?

和赵宇案类似的,近期被披露出来的还有昆明市五华区银培华“见义勇为致小偷意外死亡赔5万”、河北省来源男子王某表白女学生被拒,到女方家里骚扰发生肢体冲突反被杀案等,都涉及到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争论。尽管有律师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开表明,类似赵宇等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但是,晋安警方还是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尽管接到警方移送起诉的第二天,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以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舆论似乎并不满意。其中,赵宇代理律师就公开指出定性不准。

那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应该怎么区分?最高检公开的专家意见指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作了明文规定,一是防卫目的;二是防卫起因;三是防卫客体 ;四为防卫时间;五为防卫限度。在这五个条件中,第五个条件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条件。因此,只要具备前四个条件就应当认定具有防卫性质。

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怎么确认,专家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构成防卫过当。而这里的重大损害就不是一般损害,是损害结果显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在赵宇案中,赵宇听到有人呼救,从楼上冲下来制止不法侵害。专家认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性质,而在制止不法侵害时,赵宇和侵害者发生扭打,就转化为了制止对方对其本人的不法侵害,同样具有防卫性质。这一过程中,虽然赵宇对制止对象踢了一脚造成对方重伤,确实具有一定的严重性,但这一结果是赵宇防卫的情况下,被制止人应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专家认为,赵宇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当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赵宇案之所以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多次反转,就在于警方在最初依据赵宇踹对方一脚造成对方肠子破裂,造成了重伤结果,因而以过失致人重伤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这是因为,晋安警方有可能是将该案作为普通犯罪案件处理,没有认定本案具有防卫性质。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则是认定了本案具有防卫性质,但同时认定赵宇的防卫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也就是说,赵宇案件从发生到最终最高检介入后认定其行为为正当防卫,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有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和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这个渐进则是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只看结果、不分是非的唯结果论”,“导致对案件的处理失当的情况”的过程。青锋认为,这才是赵宇案最有价值的地方。

检察机关在作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后,有消息证实,福州警方在第一时间内就公开表示,将积极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切实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治精神、体现公平正义。这就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信息,在遇到有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还要该出手时就出手,法律将永远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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