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倒霉的李晋的兄弟——南阳的我(2008-09-18 18:42:08)
河南南阳的“我”,不知为何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让人家革命的“南阳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监警察同志来到了“我”的店面,警察只是“顺便”——这顺便不知是否有些随便?有搜查手续吗?即使在一间屋里面——检查了任超奇放在店里面的电脑(本来任是放在家里面的),警察在任的电脑里发现了“复制下载的淫秽视频。”9月12日,警察同志决定对他罚款1900元,任超奇还觉得只是罚的过高了,“如果罚500元”他还是能够接受的。也许就不会有这个新闻了。
给人家惹事的“我”,偏偏碰上了上个世纪脑袋的警察——“反动”是相对于革命而言的,革命是在动乱社会里我们的激情洋溢的先辈们所要干的事情,这种热情把清王朝推翻——历史回头而言,是不是一定要把这个“象征”打掉,现在的我是存有疑义的,留着一个日本一样的天皇和英国一样的女皇,对于一个没有什么信仰的民族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不应该是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刑法》已经取消了以前的“反革命罪”,代之以“颠覆国家罪”。不知为何警察同志仍然还以“反动不良”信息的名义检查“我”的电脑?
更为不幸是“我”带给朋友任超奇——2007年11月下载的淫秽视频大概很值得他玩味,所以,一直不舍的删掉,结果——给他带来了1900元的罚款。
这其实也不能完全怪革命的警察同志,因为199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你在电脑里“复制、查阅”了淫秽、色情的长达30分钟的淫秽视频,公安机关当然有权利处罚了,而且人家严格执法,不仅仅是“警告”了事,而且人家还要给予严肃的经济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给予深刻的教育,当然人家还手下留情,本来最高可以罚款5000元,人家还是打了五折——2500元,再打了七六折,只象征性地罚款1900元。
可是这位任老兄还不知趣,竟然还要行政复议,这不明摆着和政府对抗吗?
还有人给任老兄出馊主意,说什么《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过节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显然不是中国的国情和特色,难道没有警察管着,这社会补救乱了套了吗?马路上需要警察,这互联网上的马路可比高速公路快多了,这更需要警察的管理!“不受干涉的自由”怎么能行呢?那难道还有在马路上乱开车的自由吗?
公权力一旦掌握在了具有强烈意识的革命警察手中就会变成无穷的吹枯拉朽的澎湃力量,不管你的领域是私领域还是什么鬼领域。这种力量在我们的国家中一直坚不可摧,从反右时的自我检讨,自我反省,那时候全民都可以是警察,即使你日记当中流露了反动的思想,也可以把你下放到农村改造去,根本不用什么繁琐的侦查、起诉、判决,那时候就不需要什么法院、检察院,多省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有一些“当年愤青”竟然留长发、穿喇叭裤,正义的党委书记就拿着革命的剪子,坚决地在厂门口把这个思想被污染的青年的头发剪掉,喇叭裤剪碎,书记剪碎的可不仅仅是长头发、喇叭裤,那是资产阶级流毒;2002年8月18号延安市万花乡毗圪堵村张林和李巧花的家看黄碟,被人民警察暂扣1000元,后来本来还要以妨碍公务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检察机关大度地没有允许,放了他们一马,只是让张林在看守所了呆了14天——多么宽容的公安机关啊。
世风不古,人心不古,我们的人民警察——这称呼叫着就提气,“人民”的对头就是敌人、反革命,似乎中国国土之上还是存在某些犄角旮旯的残余势力,不仅仅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社会——谁让“我”交上了这么一个低级趣味的朋友。
不过,据报道:大熊猫生育能力下降,好像就有些饲养人员给大熊猫看A片——估计是大熊猫演员,我一直对这中把人类的流毒传染给国宝的行为感到气愤,我一直犹豫是否要举报给网监的警察叔叔?起码应该查查他们A片的来源。
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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