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子见义勇为反被刑拘?
(2019-02-19 16:42:28)今天多家媒体都在关注一个新闻:“福州男子见义勇为反被拘留14天”。
据当事男子赵宇说,2018年12月26日晚,他在家陪爱人待产,听到楼下传来“强奸”“救命”的声音,赶紧下楼看到一男子正在殴打一女子,于是上前施救,在肢体冲突中踹了该男子一脚,造成其内脏损伤,被认定为重伤二级,赵宇因此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了14天。
刑拘释放后赵宇开始担心,假如对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自己可能面临四年有期徒刑以及巨额赔偿,于是上网发帖详细介绍了此事,引来大量关注。
针对网友热议当地警方回应说,已展开调查,并给受害女子进行了伤情鉴定,“舆情发生后,各级部门都在积极地应对处置”。
从报道中各方的说法来看,男子李某踹门踢锁,强闯受害女子的住所,“要留下来过夜”、试图脱受害女子衣服,行为极端恶劣。而赵宇出面制止,正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至于造成李某重伤的一脚,赵宇说“他抓着我的手指,是抓得很紧很紧的那种,我抽不出来,我才踹了他肚子一脚”。
如果这个说法属实,我看这一脚并无不妥,也没违背正当防卫的法律解释。暴力犯罪正在实施时,不采取暴力手段很难制止,这时候还要制止暴力犯罪的人,把情绪和力度控制到既不伤害犯罪人又能制止他的程度,纯属扯淡。
去年“昆山反杀案”后不久,最高院曾发文,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院的这个原则和要求,福州当地警方怎么理解呢?
中午福州检方也有了回应:赵宇被拘留后,检方曾接到公安机关开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但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方这个回应有点模糊,我做了点了解。什么叫规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警方三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方七天内回复“不批准逮捕应立即释放”,都算上也不过十天,为什么赵宇被拘留了14天呢?涉嫌犯罪的李某当地警方没采取措施,救人的赵先生却被拘,又是为什么呢?
当地警方显然没料到这事会成舆论焦点,否则第一时间就出来解释澄清了,事后再怎么“展开调查积极应对”,都显得少底气了。实际上,如果对每个案件都能考虑周全、认真处理、随时接受检验,多数也不会有需要事后应对的舆情。
福州警方得尽早拿出有说服力的说法,让当地群众从这起案件中感受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