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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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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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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
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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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 |
2万元 |
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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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身故5万元 |
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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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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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5万元 |
意外残疾按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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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 |
0.5万元 |
意外医疗费用扣除50元以后90%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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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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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 |
6万元 |
累进制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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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00元以上部分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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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人民币)壹佰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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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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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身故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本条款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指定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在扣除被保险人可以从政府或企业获得的医疗补助、津贴或其它医疗保险金后给付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为限。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属于本公司的报销范围。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可以从政府或企业获得的医疗补助、津贴或其它医疗保险金后给付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最长期限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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