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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汶川地震抗灾”联想到的国家机制完善(2008-05-17 10:21:53)

1、国家应立法强制性要求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地的建、构筑物具备更高的抗震安全等级。

2、国家应立法要求在发生自然灾害地开展振救行动期间,所有通讯费用自动全免,不允许欠费停机,以及不同通讯运营商在该时间内的无条件资源共享与整合。

3、国家应立法要求各地或各单位的大中型工程机械起重设备按一定比例进入抗灾预备役编制。

4、国家应立法建立公众运输工具进入抗灾预备役编制,公众携其车辆自愿加入预备役队伍;凡参加了抗灾工作的预备役车辆,可在一定年限内的费用上给予减免;同时,凡主动参加并经相关部门登记、确认和证实了的预备役抗灾车辆,其保险不受不可抗力限制。

5、国家应立法对抗灾期间给予捐赠的个人,在所得税上给予减免,即捐赠金额不再征税。鼓励更多的个人加入捐赠的队伍。

6、国家应建立抗灾应急物资保障供给企业目录,凡被列入该目录的企业,在抗灾期间应自动进入保障供给状态,被列入该目录的企业在征税上给予一定减免。

7、国家应建立强制性的全国公众房产保险体系,在出现自然灾害时凡参加了该体系的灾区房产可获理赔,为灾区提供更多的重建资金来源渠道。为灾区灾民解除原来的房产债务,以及重建家区时的债务负担。

8、国家应立法对参加灾后重建项目的企业,如:政府安置房、交通路政设施、水电气通讯保障、公众设施等的企业,在灾后重建项目上给予相关企业征税减免。

9、国家应立法对灾后自愿认养孤儿抚养的公众,根据具体情况在所得税上给予减免,或发放抚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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