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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出台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2008-06-17 16:16:18)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日前义乌市出台了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该《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

《办法》规定,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办法》对村庄建设规划总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做了规定。即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规划区外的村庄最高不超过35%;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

《办法》对村级组织建设用地的审批对象作了明确。即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服兵役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劳改、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归正人员。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一人标准安排。已享受审批宅基地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批建宅基地。

《办法》对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拆迁补偿作出了规定。经村民会议通过,拆除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可采用经济补偿、水平房或垂直房补偿。原有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1:1的比例按实安排;占地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应进行联建或采用水平套房补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5的比例安排,但最高不超过占地面积126平方米。采用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村级组织制定,费用由村级组织承担。

《办法》还积极鼓励各村级组织节约用地。节省的建设用地若规划许可,经村民会议通过,依法报批后,可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所得地方可支配部分按一定比例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来源: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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