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854年的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2016-02-12 14: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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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地皮章程上海史 |
分类: 历史 |
关于1854年的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叙述历史过程,不小心就会出错,在易出错处不出错,往往可以见历史工作者的态度和功力。
比如,1854年的租地章程,是一份三国领事最初达成的统一三国在上海租界的章程,在王铁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中全文刊载,注明“系上海英法美三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商订,于1854年7月5日由三国领事予以公布。因此,一些上海史著述叙述到这段历史时,往往采用此说。
这本来似乎毫无问题。但是,1862年法国驻沪领事不愿与英美租界合并,而英美两国领事勒令法国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致信给法国公使布尔布隆要求兑现承诺。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份租地章程,由英美法三国领事公布,何以会产生要求法国领事签字的问题?
接下来,布尔布隆给法国驻沪领事伊担的回信更有意思:
“以您的地位而论,您可以对此事完全不负有任何责任,因为这个章程同时具有法国、英国和美国三位公使的签字,因此,所有关于我们实施章程的问题,全部责任应该由我承担。”(梅朋、傅立德著《上海法租界史》第320页)
法国公使信中关于这个章程签字的叙述,与现在上海史的史书记载完全不同,与是产生了第二个问题,究竟是领事签署还是公使签署?
这个章程的中文本没有提供任何信息,王铁崖的说明也没有佐证。
我在North-China Herald,July 8, 1854找到了这个章程的英文本,发现中文本中没有英文本的前言(preamble)。前言中谈了两个关键信息,一是“须订立对所有侨民一视同仁均需遵守之章程”(a Code of Regulations binding upon all foreigners without distinction should established)以取代1845年的上海地皮章程。二是“以下章程业经公使们同意并签字批复,由领事奉命知会某道台阁下后签署”(the following Regulations have been agreed to and settled by the undersigned Foreign Ministers, and under their instructions by the undersigned Consuls in communication with His Excellency ___, Intendant of Circuit)。从这份前言中,道台前未加吴健彰的姓名可知,这是英文底本。三国公使在未与上海道台商议前业已签字批准,所以后文communication即毫无商量沟通的意思,只能是“知会”,上海道台默认而已。
根据这些材料,我们可以基本确定,实际的“史实”是这样的:这份英文文本虽然有三国公使的批复,并在北华捷报上公布,但在上面签字的只有英国和美国驻沪领事,法国驻沪领事伊担虽然已奉到命令,但并未履行签字手续。所以,后来产生了英美两国领事要求法国领事在文本上签字的事情。也因为是三国领事以知会形式通知上海道台,也就没有与吴健彰商订签字的手续,这个章程与《上海地皮章程》不同,并不是中方当局与列强签订的条约、协定,只是中方默认的一份租界章程而已。知会的内容没有包括“前言”,所以中文本也就不存在这个“前言”。
现在,我们再来读一下《近代上海大事记》关于此事的记载:“1854年7月5日,英领事阿礼国、美领事马辉、法代理领事爱棠(伊担)联合通告,公布经三国公使签字的《上海英、美、法租界地皮章程》,事后移交上海道核明办理。”行文不到百字,读来并无出奇之处,撰稿者在起稿前的用功、细心,看了上面这大段文字之后,我们就能体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