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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官员的政绩追求零上访率?

(2014-11-02 22:34:40)
标签:

争讼

上访

上访率

当事人

诉讼

分类: 历史烟云

(本文写于20122月,有感于当时一些所谓实现N年“零上访,以及某地法院推行“零诉讼”的新闻,所以有了此文。具体新闻没有太多印象了,再加上写文时学法不足一年,相关知识逻辑尚待完善,行文略显稚嫩,分享给大家,算是记录一下自己成长的经历)

 

在各地区官员的政绩考核标准中,“信访”作为上级领导对下级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直备受重视。为了政绩考核,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可谓是用尽了一切手段,其中不乏一些悲剧的产生。

其实,政绩考核的“零上访率”标准自古有之。而且古代不止要求“零上访”,而且对各级政府要求“零诉讼”,也就是古代儒家学说中著名的“无讼”思想。

最好不要打官司

“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 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也就是说,孔子主张的“无讼”,不是指强制当事人的诉讼结束,而是倡导官员能够“防患于未然”,防止民间矛盾发展到打官司的地步,倡导通过非诉讼的方式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无讼不仅仅是儒家的社会理想,同时也是墨、道、法诸家的共同追求,“使民无争”的思想来源久远,根植於上古时代民众对於动盪争扰的现实生活的厌恶。

敝乡乡党、著名基督徒法学家吴经熊先生曾经大力批判儒家的无讼思想:“……道德家固然用不着奖励争讼,替许多律师来解决生计问题;但是将争讼的本身当作不道德的勾当,那是一桩非常危险的事情。”

争讼是社会上免不得的自然现象,一则用不着人们来鼓励,二则也不是道德上的教训所能根本拔除的,既是不能拔除的,那么最便宜的方法就是利用这个自然现象,平心静气的来演出若干解决争讼的原则。

打官司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立法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反应到制度建设上,却走了样。为了防止诉讼的发生,古代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对民间诉讼进行严防死堵。

首先法律中对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范围等进行了限定。如唐律规定:“诸被囚禁,不得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

其次,规定严格的审级制度,限定越级诉讼。如唐律规定:“诸越级及受者,各笞四十。”也就是说只要是上诉,不管有没有理,先打四十大板再说。

同时,法律规定了起诉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指控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真实,就须受到制裁。如唐律规定:“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

最后,订立法律严惩讼师及其他帮助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刑律》就曾设立“教唆词讼”罪,打击教唆他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打官司是一种耻辱

在司法中贯彻“息讼”思想,力争通过道德教化等途径化解纠纷。注重对民众的礼仪教化,倡导“息讼”,在民间树立以诉讼为耻的观念。

中国注意培养民众的宽仁温厚的品格,鼓励善良的风俗,控制民众中的暴戾性情,以期在民间建立和平、良好的秩序。

与西方社会的律师能够得到较多的尊重不同,中国古代政府和民众都非常排斥讼师的作用。中国历史上著名的讼师邓析就被评价为“好治怪说,玩奇辞……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众。”

古代法官通常是将听讼、断讼作为道德教化的手段之一,即为了息讼、无讼才听讼、断讼;如果是为了断讼而听讼则是末流法官的作为,会遭到普遍的轻视。古代也经常以是否善于教化、善于息讼作为评价官员贤愚的标准之一,而地方官员也经常息讼为己任。

例如,明朝的王阳明在做官时就曾在其推行的《十家牌法》中规定“十家之内有争讼等事,同甲即时劝解和解,劝解无效才许见官。”“心要平恕,毋得轻易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

对现代的影响

“无讼”的思想对现在的很多司法人员也同样发挥着影响,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以调解或当事人撤诉结案率作为评价审判人员能力的标准之一。

这一方面会影响到审判的效率,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另一方面又难免会淡化当事人的权利意识,束缚当事人的权利的追求,甚至会影响到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并动摇了司法机关调控社会生活的权威性。

而且老百姓在产生纠纷后不诉诸于法律,而是寻求非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造成了私了观念与公断意识的冲突。这既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理念的形成,又会妨碍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诉权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甚至会影响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无讼”思想的原意本身值得肯定,但凡事矫枉过正往往就会走样。确立信访制度的无上访标准,本身是督促地方政府与百姓达成和解而不再上访,可是有些时候却演变成了暴力防止上访。

传统文化思想中有许多精华值得今天的我们学习,但是我们也应当防止过犹不及。可是法学的昌盛,法治精神的发达,都是以争讼为基础的。没有争讼,就不会有真理,也不会有公道,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归依处,有了争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百姓有争议诉求在地方政府不得解决,就会寻求上一级政府洗刷自己的冤屈,而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权利经济,有权利就有权利权益之争讼,有争议就必然需要政府正面解决之,而不是要求什么零上访率。有上访不可怕,可怕的是民众通往政府决策高层的道路被阻断。

没有沟通就没有和解,正面回应上访,社会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稳定。反之刻意强调“零上访或者零诉讼,就徒惹人耻笑了。(文/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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