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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村基金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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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中文名称是: 中文名称是:地球村基金会。 英文名是:Global Village Foundation 第二条 第三条 地球通过人类上百年的工业革命,已经摧残的破烂不堪,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温室效应,环境破坏,人文低下,军事扩张,动植物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沙漠化严重。甚至连地球的南北极,星球,人类都不放过。60多亿人类的全面享乐,给地球带来了灭顶之灾。 本基金会致力于号召有良知的人们,生活在、生存在地球上,有权利、有义务保护地球,爱护地球。筹措资金,用几十年或几百年的时间,在地球上建立起一个地球大家庭来。
第四条 第五条 地址:1308 Delaware Avenue, Wilmington, DE 19806,
County of 第六条
第二章 第七条 (一)筹建地球村研究会,开展对宇宙、太阳系、地球及地球结构、地球原理、地球行为、地球灵性的研究。开展人类、动物、山水在地球上和谐生存的研究。 (二)筹建地球村杂志社; (三)在世界某一安全、适宜的区域内,规划一定面积的地方,建立起浓缩地球村,取得经验,为人类长远走向奠定根本基础;
(四)资助某些国家,这些国家愿意放弃军队,不以工业为主,以农业为主,在合理选择范围内工业附之。这些国家适当控制人口发展,拟同大自然和谐生活,符合物类走向的区域团体; (五)资助保护动物,资助保护自然环境的团体和个人;本基金会从事保护动物、保护自然的工作,保护地球结构的工作。治理沙漠化。 (六)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助项目; (七)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八条、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少于 7 名不多于 100 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进行备案; 第十条 (一)地球上的自然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地球,热爱人类、热爱大自然、热爱动物、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愿为保护地球,爱护地球作出重大贡献;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五)出资理事对基金会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独立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六)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一)提出议案;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 (三)保守基金会秘密; (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 1、理事长为地球居民; 2、副理事长为地球居民; 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 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提名独立理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5、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 (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策; (九)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年度会议。遇有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中须列明会议议题及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需说明理由。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五)罢免或增补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纪要、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第十七条 基金会设5名监事,监事由主要捐赠人、特别顾问组成。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节 第十九条 (一)本基金会秘书长可为世界各地自然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本基金会工作且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秘书长的情形。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由理事会备案; (五)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 (六)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七)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一)发起人出资;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资金捐赠,爱护地球,人人有责(单笔捐赠最低额不限和最高额不限。);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满足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目的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该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 (一)章程范围内的地球及其他星球保护、物类和谐、理顺走向的活动;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二)经理事会年度会议审议通过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临时理事会会议内容涉及基金会项目调整及资金使用情况变动等的,最终确定的相关调整情况; (五)基金会计划开展或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基本内容、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评审流程及评审结果; (六)基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对因资助活动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隐私,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主管单位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为了更好发展地球村基金会,利用国际名流为基金会献计献策,为保护地球,爱护地球的名人提供平台,基金会特聘请特别顾问; (一)具有在世界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名人,政府官员、退休国家领导干部,知名团体负责人、影视明星,宗教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 (二)特别顾问可以不予捐赠,同时不拒捐赠。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地球村基金会理事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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