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复习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我们可以采取“通读全文、有所了解;突出重点、对比记忆”的方法进行准备,这样才有利于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从往年的试题(04年卷二第48题、06年卷二第89题)情况来看,司法考试对《突发事件应急条例》考查主要集中在具体处理措施以及不同政府部门的权限职责。依照这一特点,我们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点内容罗列如下:
第一章
总则部分主要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及规则予以规定。第3条具体规定了突发事件的类型、分级以及分级标准的确定主体。考生对此应有基本的了解。第7-9条详细规定了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主体、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导机构的设立及组成。其中具体的权限设置及程序处理应该是司法考试很好的出题点。而第14条对参加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工作的主体及程序的规定、第16条对突发事件的备案及报告制度的规定,都可以成为某一选项的考查内容。
第二章
第17条主要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各级制定主体。第23、24条分别规定了矿山、建筑场地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应急预案的内容,对此考生可对比记忆。第26条关于各种救援队规定也容易成为司法考试的出题点,考生最好详细了解。
第三章
第37、41、42条主要涉及了“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监测制度”以及“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司法考试的一大喜好便是把相似的制度放在一起考查,所以未免混淆上述三种制度的具体内容,考生复习时应该注意区分记忆。第 44、45条是对不同警报政府所采取的不同措施的规定,对此考生有必要对比记忆以防止选项内容的偷换。
第四章
这一部分考生着重了解第49、50条规定的不同应急处理措施。第49条的应急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而第50条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安全事件。考生应防止在考试时将两者间的内容予以混淆。
第七章
附则部分考生需要了解第 70条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切记,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除去对具体条文的详细掌握,考生们也可通过对整部法律立法宗旨和精神的了解而加强对条文的记忆与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包含了以下立法取向:坚持效率优先,赋予政府多项应急权力;限制和保护相统一,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不得迟谎瞒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应急信息主动公开,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将被处罚。从对法律条文的整体把握来说,对上述立法精神的了解无疑会使考生的选择更加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