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日报3月14日
至
缘起:被同学怀疑偷窃手机
据深圳罗湖区法院初审判决显示,早在去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在深圳某外语
随着围观同学增多,张文的任课老师遂上前询问情况,并将张文带到办公室。张文当时明确告诉老师自己没有偷手机,之所以在自己倒地的草地附近发现手机,估计是有人嫁祸,但他自己又无法证明,只能伤心哭泣。
惨剧:从心理咨询室跳下楼
张文回到宿舍后,心情难以平静,于是来到学校5楼的心理咨询办公室501房找到心理咨询老师张老师寻求帮助。
其间,张老师又将年级主任齐老师、年级长罗老师等5位老师找到心理咨询室,同时又把几位知情的同学找来了解情况,最后几位老师
当日下午6时许,6名老师暂时离开心理咨询室,到走廊上商量如何向张文家长反映情况,只过了两三分钟后,其中1名老师推开心理咨询办公室的门发现张文已不在室内,并发现窗户打开。经寻找,竟然发现张文写下“冤枉”两字纸条后已经跳下5楼!
据法司鉴定,张文达到三级伤残,双下肢截瘫、右上肢瘫,左髋关节功能轻度丧失等。张父为救治张文先后在深圳、佛山、广州等地医院求医。目前张文仍在广州的医院就诊,
各方观点
张父:学校存在多项过错
张父认为,6名被告老师在对本案事件调查
由此,张父一行认定张文所在学校应负全责,并提出了229万元的索赔。
校方:已履行
张文所在学校答辩时称,张文的伤害结果是其自杀、自伤行为造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履行了教育、
同时,校方已通过成立专门心理咨询室等多种形式,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律教育。在老师调查过程中,老师没有使用过激语言,也没有主观偏向,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校方有预防不力之失
事后,罗湖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由于此时该学生已脱离了父母的监护范围,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中,由于校方在处理预防类似未成年学生跳楼等偶然事件方面的经验不足,导致其在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义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错误在于,事发前对张文跳楼的
同时,事发前心理咨询办公室的窗户虽呈关闭状态,但一个13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形下推开窗户跳楼,显然并不困难。而此时该心理咨询办公室的房门虚掩,也无老师贴身在侧,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危险情形并制止。
在当时的特殊情境下,以上过错与张文跳楼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张文自身具有较大过错。据此,罗湖法院判定张家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80%,校方承担20%,也就是赔付26.5万元。
对于该判决,张父称已于昨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深圳中院受理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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