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
1、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
(1)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
|
(2)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行政机关为执法机关,即为狭义。此处所讲法的执行,取其狭义。 |
|
|
2、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
|
(二)执法的特点
|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因为: |
|
|
|
1现代社会,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都需要有法可依; |
|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
|
|
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
|
|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
|
|
|
在我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全国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行法律的过程;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法律的过程。 |
|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
|
|
|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 |
|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执行法律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
|
|
|
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
|
如果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
|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
1.依法行政的原则 |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
|
2.讲求效能的原则 |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
|
3.公平合理的原则 |
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