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解读
作者: 雨花分局赤新工商所---李邵洲
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8号令颁布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本人通过对照2000年12月1日总局第100号令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老规定》),结合平时工作实际作如下解读,仅代表本人的观点,一定有许多错误之处,请各位同仁指正。
一、“管辖”方面的变化
1、《新规定》第七条中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具体的权限要由省局来确定。《新规定》第四十七条中还规定了以工商行政管理所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2、《新规定》将《老规定》中第六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七条“对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备案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三种行为的指定管辖进行了删除,也就是说对这些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再受指定管辖的限制。
3、《新规定》增加了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4、《新规定》增加了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5、《新规定》增加了第十三条,对报请上一级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应在收到报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机关。
6、《新规定》增加了第十四条,对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机关查处案件。
7、《新规定》增加了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方面《新规定》比《老规定》更加条理化,分成了从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四节。《新规定》增加的内容中必须引起我们特别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新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条中规定了“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书面记录留存。” 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这三条给我们在处理投诉、申诉、举报以及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从决定立案的时间上和处理的程序上做了新的要求。
2、《新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了“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和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规定。我们在具体办案时应当充分利用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对这两种告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3、《新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收集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第三十一条对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这两种证据的收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4、《新规定》第四十五条中对案件调查终结或者终止调查后的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增加了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自由裁量理由);对销案、不予处罚、移交、移送的也要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5、《新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案件核审由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6、《新规定》第五十条对核审书面意见和建议增加了三项:一是,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二是,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7、《新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核审退卷后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老规定》第三十四条是报局长批准),同时《新规定》中还删除了《老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这一条的规定。
8、《新规定》第五十五条中规定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具体范围由省局确定。(同《老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所不同)。
9、《新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的内容比《老规定》增加了一项是: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10、《新规定》第五十七条对案件的办理时限作了具体规定。第五十九条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作了规定。
三、《新规定》将《老规定》第六章“期间、送达”前移到第五章,这样一来就符合了《行政处罚法》对程序的要求,同时还强调了对“直接送达”必须是当事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规定,并对“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作了规定。
四、《新规定》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方面比《老规定》主要是增加了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制度(第七十三条),并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的财物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第七十六条)。
删除这两章是因为《新规定》是同《行政处罚法》相配套的,“行政复议”这章是《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要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有专门的同《行政复议法》相配套的具体法规。删除“备案”这章一是《行政处罚法》对备案没有规定;二是有可能会对备案制定具体规定。
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这一章的增加使《新规定》更加能同《行政处罚法》相配套,也使我们的执法监督有很好的依据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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