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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随书光盘的知识产权问题你们在利用的时候有考虑吗?该怎样解决呢?
不明白
我也不知道,有人问起,不知道怎样弄
不明白您的问题
就是一些随书光盘要复制或刻录什么的,违反知识产权法吧
应该不违反,如果不是刻录了去卖
哦这样吗?
一般随书盘不可能让读者借走去用的,容易损坏,只好自己刻一张,用于学习本书内容,不是用于盈利
对,我们一般是复制或刻录,但我觉得这里边应该有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吧?等哪天去研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法看看
大家有谁知道图书馆学招聘信息有没有专门的网站啊??
明天睡到中午12点的请继续 晚安!
继续
呵呵
晚安
张宇_LIB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在利用资源的时候,只要本着为教学科研服务为目的,在局域网中发布资源是不追究法律责任的。
随书光盘的资源最好限制在馆内
第六条: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显然tlcg的话有可能会使图书馆置于不利地位
条件很多,不是仅仅“只要本着为教学科研服务为目的”即可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第七条来看,也没有什么额外的条件阿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一条后面有这个规定
这个规定相当严格,几乎杜绝了能够传播文献的可能性
单单就随书光盘而言呢?
因为要鉴定是否“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需要很高代价,甚至不可行
也是一样呀,你能确定其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么
随书光盘应该是属于易损毁的类型
呵呵,所以,这个传播条例不明细,每个馆都有自己的理解
硬盘也可以说易毁损
既然不明细,就有了法律空子钻啊
好的光盘也可以保存很长时间
恩,所以,钻罗,嘻嘻
看来国家还是理解图书馆的难处
呵呵,不过呀,哎,一告一个准,不能变成被告呀
我们馆还是要解决版权问题才发布
小心的很
原告都是商家的竞争对手,图书馆不会自己告自己的
对呀,图书馆如果发布电子书在网上,自然会被商家告
倒不是怕被告,而是担心图书馆因此"出名"了
就在局域网这个小范围内用吧
呵呵,好哟,出骂名,我倒呀
恩,呵呵
反思者
小心为好
学校图书馆的vod都放的有电影,这也算盗版吧?
那当然,我们图书馆都不放的
包括你在馆里都看不了
现场借盘看
你们是国图,当然影响大了呵
恩,是呀,呵呵
如果只提供在线看不提供下载应该也行吧
哦,这个传播条例里有规定么,我们馆没法在线浏览的
把国图的多媒体盘数字化后只提供点播不提供下载和复制
理论上,只要能在线看,就有技术手段下载
你把盘借给读者,读者带个移动硬盘也能考走啊,凡事不能做到完美,我们只是提供免费服务也方便管理
不能拷贝
我们馆视听室不提供USB口
你们有光驱? 通过网络硬盘呢?
没有网络
只有光驱
呵呵,坚决杜绝拷贝
我们视听室和电子阅览室分开的
那你们盘的寿命应该比较短暂,而你们要遵守版权法不能复制的规定.读者借阅多了,你们得买多少副本光盘啊?
不可惜?
没办法,没有副本就借不了
就和借书一样
别人接走了,你就借不了了
坏了就坏了?
呵呵,这就符合濒临损毁的规定了,可以复制了
呵呵 还是打这个擦边球
但是是我们自己复制,然后再提供使用哦
应该是随书光盘拷贝到馆内的网络中,只供馆内读者使用。
馆外的读者不允许使用
反思者
不是馆内网,而是视听室局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