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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淫余秋雨给法律和道德出了个难题

(2008-10-21 07: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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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

杂谈

情感

余秋雨

张丽华

分类: 杂谈

    意淫余秋雨给法律和道德出了个难题

前几天,一位年轻的女作者写了一篇博文“只想和余秋雨一夜情”,本来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情,但在道学家的眼里,却是一件大逆不道的事情。因为它挑战了男人在性领域的权威。因此竟引来网上的一片热骂,其语言的下流程度不堪入目。后来,女作者张丽华又写了一篇道歉的博文“对不起了,余秋雨老师”。青年周刊的记者也对张丽华做了一次专访,写了一篇文章“女写手意淫余秋雨,晒裸照对其挑逗”连同照片一起发在《凤凰》网的一个专栏里。事情本来可以就此打住,不过是一个年轻的80后的女孩子和余秋雨开了一个小玩笑,以一种调侃,戏弄的态度和大胆,泼辣的笔调刺激了我们这些假装正经的须眉男子们。我们应该自省,反思一下张丽华为什么要写敢写这篇博文,没想到招来了网上更猛烈的诅咒,甚至有的网民在评论栏竟称其为“鸡”,要全体男人们都去“日”,我都为我有这样的同胞感到脸红——这就是现代的中国男人吗?表面上道貌岸然,把自己化妆成“道德卫士”,内心里却下流的不能再下流。因此,我这位半老者也想对这个前卫话题说几句话。

   首先,我们对这位女作者为什么要写这篇博文,她的目的和意图是什么,做一点猜测和探讨。

   我们不排除女作者有哗众取宠的意图,为了提高点击率,实际上也取得了这种效果,作者承认,点击率确实翻了好几倍。

更重要的,作者是以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在调侃,戏弄那些道貌岸然的假绅士们。在过去的时代和传统观念中,女人只是男人的玩物,是养在笼中的金丝雀。女人是受压迫者。被凌辱者。男人都是强者,是主动的。每当他们花钱买春,出外嫖妓的时候,获得的是压迫。占有,玩弄的满足。现在,当女人提出要意淫你们这些男人——或者说精神上的强奸——你还觉的你是个强者,主动权还掌握在你的手中吗?

多年来,口号喊的震天响,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真的平等了吗?女人不能自己养活自己,经济上不能独立,就没有平等可言。女人在经济上独立了,能够自己养活自己了,在家庭生活中就有平等吗?在中国,绝大部分还没有做到。现在,女作者在答青年周刊记者的时候,直截了当的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不平等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我们投胎的时候,把一条多功能的小腿落下了。现在,不需要男人养活了,为啥就不能平等呢!”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解读:“你们男人可以调戏女人,女人可不可以调戏男人?”“男人可以强奸女人,女人就不可以意淫男人?”落实到具体问题:现在网上流传着一种新的做爱姿势,叫女上位,当男在下,女在上时,女人掌握着主动权,在心理上,她在玩弄男人——真正有感情的应除外——也让你们男人尝试一下受压迫,被欺凌,被占有的滋味!只有此时,才体现出女性在此领域的与男士平等。

这实际上是一个对法律提出挑战的问题。曾经有一部电视剧,专门探讨“性骚扰”问题,有一个法庭,也曾经对性骚扰案件进行过裁决。这些案例都是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有罪的都是男人。现在,当一个女性意淫某男性的时候,属不属于“性骚扰?”性骚扰究竟是犯罪,还是道德问题?如果是男性对女性的骚扰,法官可能以思想,言论,行动这三个层次来回答你,思想上不犯罪,有了言论,就可能产生问题。但要体现到行动上,完全可以构成犯罪。如果是女性呢?女作者意淫余大师,余大师和他的夫人如果说他精神上受到伤害,法律工作者应如何处理?

还有一个问题,这位女作者要意淫余秋雨,如果反过来,余秋雨(或某男士)写一篇博文,公开宣布,要和某明星一夜情,意淫某明星,会产生什么结果?很可能会成为性骚扰犯罪。忏悔录的作者卢梭,中国的文学大师郭沫若,郁达夫,都曾写过,因偷窥在洗澡的嫂子或某亲人的裸体而引起自己性冲动的事情,有兴趣的人不妨找来读一读,看看你如何评价这类事情。

女作者的这篇博文最大的挑战还是针对传统道德观念的。改革开放三十年,人们的性观念也得到解放,出现了李银河,刘达临等性学专家,本来,两性生活是人类不能缺少的,人人都在做的,既是为了传宗接代,也是人间的一项高雅娱乐。在某些国家,有一条法律,凡是自愿的性行为,都是合法的。中国的法律就没有这条款。只要领了结婚证,再有其他性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在文革之前,仿佛人们都成了尼姑和尚,男女之间稍有接触,就会诞生生活作风问题,经常有民兵和警察带人入户捉奸,动不动就给人冠以强奸犯的罪名,曾有难以计数的人被以强奸犯的罪名枪毙。据李、刘两位专家的调查统计,中国的妇女,由于不懂得什么是优质的性生活,不懂如何进行优质的性生活,而有40%的女性不懂得,也没有享受到什么是性高潮。这实在是人生的一大悲哀。现在,一批年轻人。终于敢于公开谈“性”,追求性生活的快乐,这也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还应该感谢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众多的网民提供了发表言论的平台。你想说什么,尽管贴到网上去,享受一次言论的自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中国人民享受到这种自由了吗?没有,所谓的言论自由只有两次:一次是在57年反右的时候,公民可以用四大:大字报、大鸣大放大辩论的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后来变成了阳谋,引蛇出洞,结果是55万知识分子被打成右派。第二次言论自由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可以任意的污蔑当权派是反革命,是叛徒、特务,可以编造任何事实攻击任何人,——只要不超出中央文革划定的范围。现在,由于网络的兴起,中国网民又享受到第三次的言论自由,你可以通过网络发表你的言论,比如像张丽华的这篇博文,在文革期间,一定会被打成黄色大毒草,被打成资产阶级,反革命。现在的政府却对网络上的这种言论,这种现象束手无策,因此而提出了如何对网络加强管理的问题。

女作者和余秋雨都是结了婚的人,女作者的博文也是对婚姻法的挑战。婚姻法规定,只有领取了结婚证的性行为才是合法的。而当代青年却嗤之以鼻,有很大一部分人把结婚证视同一张废纸,婚前性行为,试婚,只恋爱不结婚,一夜情等应运而生。警察已经管不了这许多。一旦女作者的这种意淫的欲念成为真实,婚姻法的法律应做怎样的解释?道德上的观念应作怎样的批判?想批,想管,管得过来吗?只好听之任之。在这种现象面前,道德意显得苍白无力,而法律,则是一片空白。

但不管怎样说,女作者张丽华的“想和余秋雨一夜情”的博文,实在有点太冒昧了,当然,除了余秋雨本人,对其他人没有任何伤害。也不必担心,一篇文章,就会教坏了你们的儿女们。我们相信,余秋雨大师也会把心态放平衡。文章中毕竟含有对你的崇敬和爱戴,有一种真情在,才会产生一夜情的想法。余秋雨应该珍爱这种感情,就像明星们对待自己的粉丝。

回过头来再看女作者张丽华,不管她写这篇博文是调侃。戏弄我们这些须眉男士也好,还是她的内心真有这种感情也好,都无所谓,那是他们个人之间的事情。只要对他人,对社会没有伤害。都不必大惊小怪。张丽华也坦言了她对一夜情的态度:“为什么要把一夜情想的那么龌趗,一夜情就一定要上床吗?那种见一次面,做一种事情,属于一夜性,不是一夜情。没有情,纯粹是器官的摩擦,是动物的交配。我所谓的一夜情是有一定基础的,两个人都有情,但是不能相守,所以只能在一起相聚一次,这也是情,这种相聚,完全可以是纯感情的交流,我觉得两个人能在一起说话聊天,就可以了,其他的也是一种幻想。”我感觉到了,这其中有一种真情在,不单纯是调侃。不管是真情,是假意,都与他人无关。女作者是个不到三十岁,很有才华的青年,她对文学有执着的追求,已经公开发表了十多万字的作品。对这样有才华的青年,所有的人都有责任关心与呵护。不管她写什么,有成就的前辈只能引导,培育,不能抡起大棒,一棒打杀。只有少了那些创作上的清规戒律,才能有好的作品出现。

我们更应该体谅女作者,理解她,就是理解我们自己。女作者坦言:“她二十岁就结婚了,丈夫比她大十一岁,是个电工。是个特别老实的人,他并不知道她在干什么。兴趣和爱好都有很大差异。”这就很可以说明,女作者追求的是什么,她需要的是什么了。因此她说:“意淫一个德高望重的男人,还是个大师,特别有成就感。”这其中,含有多少年轻人的天真与幼稚啊。

“对于那些道貌岸然的人,自以为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对你指手画脚,进行指责和谩骂的人”,甚至提出了这样一种怀疑:她是个80后的年轻人,怎么会想到和一个60多岁的老头子发生一夜情?我曾经就女作者想和余秋雨一夜情的这个问题问过身边的一位有地位的女士,她回答说:“和余秋雨这样的人有一夜情,也值。”还有一位说:“28岁的翁帆可以嫁给82岁的杨振宁,我们怎么就不能和余秋雨有一夜情?”这种回答,确实让我吃惊。现在年轻人的婚恋观点,已经和老一代发生了天差地别的变化。对这个问题,女作者她说了这样一句话:“是个男人都有那个东西,并不是每个男人都有大脑。”这句话的含义,是提出了一个爱的原则问题,有的人爱钱包,有的人爱脸蛋,有的人爱才学和思想。这对我们这些经常自以为是的男人们的挖苦,真是到家了。那些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的人,应该好好想一想,怎么才能长出大脑,不要只会张嘴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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