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水死亡,赔付惹诉讼
(2009-04-10 23: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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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经理赔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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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保额11万元 仅获赔5万元
2005年4月13日,绵竹的乔先生在中国人寿为儿子购买保险,他投保了两万保额的学生险。之前不久,乔先生堂兄家孩子患白血病去世,治疗费用让原本经济条件不错的堂兄受到重创,这件事给他很大触动。考虑到孩子患病可能给家庭带来的负担,在咨询了保险公司后,乔先生又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人寿险,该险种基本保险金额为3万元,其中,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障分别按基本保额的2倍和3倍来赔偿,每年缴纳保费1230元。
2008年5月6日,乔先生的儿子下河游泳溺水死亡。2008年6月,乔先生向中国人寿索赔。按照之前的保额计算,学生险保额2万加上康宁终身寿险“身故3倍赔偿”的9万,总保额为11万,然而乔先生却被告知,赔偿金额只有5万元,其中,学生险获赔2万元,而康宁终身人寿险只赔付3万元。保险公司理由是,保监会文件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保障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而此前乔先生购买康宁终身人寿险时,曾经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特别约定”,上面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成年身故……低于5万按承保额赔付,超过5万元的只按5万元赔偿。
由于赔付的保额与承保时的金额差距太大,乔先生感到难以接受,他一纸诉状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当初的保险金额索赔。
原告观点
乔先生:卖出“超限”保单 应以原保额赔付
记者上周电话采访了乔先生,“保监会规定的5万限额,应该是对双方的约束,”乔先生说自己也找到了保监会的“[1999]43号”文件,上面有了5万元的限额,但上面还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如果只是一份保险,那么5万元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乔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三份保险单就有问题了,”唐律师认为,在签订康宁终身人寿险的时候,身故保额就达到9万元,单张保单的保额就已经超过了保监会规定5万元的限制,“这个合同文本中并没有禁止他投保第二份保险”, 唐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卖给了乔先生三份保险,这个5万元的限额约定存在矛盾。
“11万元的保额是无法获得保险监督机构批准的,”方先生说,康宁终身寿险的投保单上都列明了未成年人的限制,而乔先生为孩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醒他已经超过了保监会的规定了,因此,双方才作了特别约定。
“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欺瞒,而且当时约定了,如果在未成年时死亡,赔5万元保费,超出部分会退回相应保费。”方先生表示,对乔先生此案的处理是,所有的保险加在一起赔偿5万人民币,而超过的部分会退还相应保费。
“如果客户觉得不合理,可以不签这个特别约定,只买5万元的保额。何必买那么多呢?”另一中资寿险公司的理赔负责人张女士则指出,中国很多家庭总想着“给孩子先买保险、多买保险”,其实这是一个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