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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垄断企业定价权应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2017-11-08 08:51:37)

垄断不除,不让市场对价格形成起决定性作用,垄断行业或企业的定价权就不可能公平,消费者就不可能有太多的话语权。所谓的成本监审、听证等,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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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11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有关情况。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加强以自然垄断环节为重点的成本监审,为推进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3~2016年,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累计开展成本监审项目近2.4万个,覆盖电力、天然气、城市供水、教育、有线数字电视、旅游景点、出租车等垄断行业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20多个行业,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8000亿元。

显然,这些被核减掉的“成本”,都是垄断行业或企业试图通过价格“捞”回去的利益,也是垄断行业或企业转嫁成本的一种手段。如果不是有关方面加强监审,把这些不属于定价范围的成本核减掉,那么,广大消费者就将为这些不合理的成本埋单,垄断行业或企业则在这样的“埋单”中赚得钵满盆溢。

事实上也是,从这些年来垄断行业或企业的定价情况来看,多是信息不对称下的单方定价,亦即由垄断行业或企业提出定价方案,价格管理部门开听证会确定。由于垄断行业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专有性,听证会参加对象未必具备相应的知识或经验,有些参加对象也并不具有代表性,因此舆论和公众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方面,并没有多少话语权,自然,所定的价格也就难言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每当垄断行业或企业提出调整特别是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时,舆论和公众就大声疾呼,要求垄断行业或企业公布定价成本。但也很少有企业能够公开定价成本,以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制定调价方案、调整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样一来,舆论和公众就不可能对垄断行业或企业的产品服务价格认可。但因为资源掌握在这些企业手中,公众单方面的不认可并不能起到多大作用,最终只能被迫接受。

有关部门能够站在监管的角度,对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进行监审,核减不应纳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当然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能够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核减了8000亿元不应纳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从而减轻消费者负担,也是值得赞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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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是成本监审取得的效果十分明显,核减的成本较多,也让我们感到,垄断行业或企业在定价问题上,可能还有很多可以压减的空间,也许还有很多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了消费者。

笔者认为,或许我们可以通过改革解决垄断行业或企业定价权过于集中、消费者没有话语权的问题。

改革的进程持续到现在,价格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突破,很多依靠政府定价的项目,都已经交由市场决定。也正是市场发挥了对价格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凡是放开的产品或服务,其价格都比较科学、合理,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也都比较规范。即便出现价格不稳定现象,也会在市场的作用下趋于稳定。譬如之前发生的各类恶意囤货行为,囤货者就受到了市场的惩罚,出现了亏损现象,商品价格也逐渐回到合理区间。相反,如果单一的依靠政府行政干预,那么市场就不可能对囤货现象自动调节,市场秩序将继续紊乱,经营者也不会从中吸取教训。

也正因为如此,面对垄断行业或企业在定价问题上的信息不对称,加强成本监审,控制垄断行业或企业将不合理的费用纳入定价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这项工作从一定程度上看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而且,由于成本监审本质上也存在着可以人为控制的现象,因此,到底能够监审到什么程度、什么水平,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如果监审得松一点,纳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就多一点,价格也就会高一点,消费者的负担就要增加一些。如果过紧,企业则有可能受到影响。如何在讲原则、科学性、可操作性强的前提下,平衡各方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或企业定价权过大、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缺乏话语权等问题,还是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价格的市场化步伐,让市场对价格起决定性作用。

虽然无形之手也有失灵的时候,但是从总体上讲,还是能够通过自我调节达到平衡状态,解决好市场秩序的问题。政府的有形之手,只有在无形之手没有能力调节的情况下,才需要触发。即便出手,也要更多的考虑市场因素,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进行调控,尽量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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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对垄断行业的改革也在积极探索。如何才能让改革渗透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之中,把目前由垄断行业主导定价的格局打破,形成由市场定价、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产品或服务价格,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谭浩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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