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开发带来发展契机
(2012-01-05 2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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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旅游地产、市场研究、旅游法 |
海岛开发带来发展契机
按照现行规定,除了国家重大项目和公益项目之外,经营性的无居民海岛开发今后多数将采取竞拍方式出让使用权。对此有专家认为,虽然只是一个弹丸小岛,使用权也只有50年,但毕竟私人和民营资本可以相对完整地拥有一个独立的小岛,所以也足以改变人们对海岛的认识。
研究休闲旅游地产及文化产业的学者裴钰,在今年5月曾赴浙江沿海实地调研无居民海岛投资。他认为:“基于具体国情,无居民海岛的投资风险并非空泛的‘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地方政府、村镇居民、投资者,特别是旅游从业人员,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都存在很大的认知误区。”
裴钰告诉记者,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业权、狩猎权、取水权、规定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使用权是将集合的多种权利“打包组合”,比如,旅游小岛上开发潜水、冲浪、海钓,必须拥有一定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一个“好”的岛屿应具备这样一些因素:岛屿不能距离大陆太远,产权明晰,岛上有淡水和丰富的植被,可开发性好,所属地区政局稳定。从发展海洋经济的角度看,海岛在渔业、航运、旅游等方面拥有很多资源。这些资源如果能充分开发,对带动沿海经济有很大作用。
岛屿的承载能力有限,生态环境也相对脆弱。如果无序开发,不注重保护,只会破坏这些珍贵的岛屿资源。海洋环境资源比较脆弱,一旦破坏,修复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都非常高。由于大多数无人岛的资源比较类似,同质性严重,无人岛的开发也应因地制宜,根据岛屿自身的天然资源,有针对性地推精品旅游。
在裴钰看来,有关政府部门应参照日本《日本小笠原群岛振兴特别措施法》、澳大利亚《劳德哈伍岛法》等现有的司法实践,突出物权的司法构建,应制订专门的“海岛开发法”,可效仿《日本孤岛振兴法》和现有的《海岛保护法》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