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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美国版本” (2008-02-01 23:54:37)
 http://finance.QQ.com  2008年01月18日11:21   理财观察 

万能险,英文称Uni ver sal L i f eInsurance,其严格定义为“提供保费缴付的灵活性与身故给付的可调整性和非套装性的保险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称之“投资连结保险”,并不是国内市场狭义之“投连险”,而是一个广义概念,其定义更接近于投资型保险。国内市场目前销售之万能险,形式上和“变额万能人寿保险”接近。

对于此类产品,中国保监会傅安平和朱迎曾撰文《美国的投资连结保险》,发表于《保险研究》2000年9月号。

文章指出,以美国为例,对此类的产品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证券业有关规定

《1933年证券法》规定,投资连结保单属于证券类产品,保险公司向公众销售该产品必须先向证监会(SEC)注册。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必须先向SEC注册成为Broker Dealer,成为全美证券 经纪人协会(NASD)的会员,并遵守NASD的有关交易规定。

《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等进行收费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而且独立账户必须先按投资公司进行注册。

(二)保险业方面的规定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颁布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已基本被各州采用,主要监管条款、保单设计、费率、准备金提取、独立账户的管理、信息披露、代理人的注册、发证等。

(三)美国对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标准规定

收费标准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美国对保险公司能够收取何种费用以及收费水平都有严格规定。

1.销售费用

对于变额寿险产品,SEC规定前20年的销售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年保费的180%;对于预期剩余寿命小于20年的,销售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年 保费乘以预期剩余年数的9%;且第一年的销售费用不得超过年保费的50%;保单在头2年内终止的,保险公司必须退还第一年销售费用超过年保费30%的部 分,以及第二年销售费用超过年保费10%的部分。

对于变额万能寿险产品,因缴费不固定,因此SEC规定一个“指导保费”,前20年的销售费用 总和不得超过年指导保费的180%,如果投保人实际缴费高于指导保费,则超出部分最高收费为9%。保单在头2年内终止的,保险公司必须退还第一年销售费用 超过年保费(最高为指导保费)30%的部分,以及第二年销售费用超过年保费(最高为指导保费)10%的部分,再加上各年缴费超过指导保费部分的9%。

2.死亡风险和费用风险费

S E C规定,对变额寿险产品,该费用每年最高为保单持有人独立账户资产的0.5%;对变额万能寿险产品,最高为0.9%。

3.投资管理费

根据投资组合的资产规模不同,SEC规定的每年最高费用为投资组合资产价值的0.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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