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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新城:一个改革中学学生自治的具体方案(2009-11-02 09:51:32)
标签:杂谈
一个改革中学学生自治的具体方案
舒新城

本文在实际说明学生自治的现象及改革学生自治之原因与方案。论理应当先将具体方案提出,然后加以说明。但学生自治,是训育上的一个问题,我国中学校盛倡学生自治,是近数年来的事情,何以数年之间,能如此盛行,何以在盛行之时,又提倡改革,这其间之因果,却不能不略为说明,所以未述具体方案以前,先说未行学生自治中学训育上之背景。

我国推行新教育(即由私塾、书院改为学校,非现在之新教育)之时间甚骤,当时教育者因为缺少充分预备工夫的缘故,学校一切办法都直接从日本抄来,而遗弃其精华,保留其形式。三十年前日本模仿德国提倡军国民教育,学校秩序极重严肃,国人不察,以为教育者只在严定规则,使学生一举一动有所遵循而已。故前清时代,各校一切管理训练规程,概由学部制定,颁行各省,各校奉行惟谨,校长教员对于学生有绝对的威权(光绪年间学校监督之威权极大,阶第亦极分明,学生见监督须先用手禀,叙明事由,经其许可,然后传见)。学生对于教员校长当绝对恭顺,对于校章当绝对服从(有不服从校章者动以违反圣旨之罪名相加)。这时在君主专制之下,学部为朝廷要职,无形之间,有极大的威权,而初由书院及私塾改为学校,从前师严道尊之遗风犹存,加以外来之“严格训练”,于是所谓训育者,只在定规章,“崇礼制”,而学生则完全被视为机械而处被动地位。

然而中学生正是青年身心发育最盛的时候,感情正盛,外部的压力终不能战胜本能的行动;在积威之下,虽然慑服一时,而反抗的潜力因无从发舒之故,终于要乘机发舒;又况当时民族革命风盛倡,主持学校教育者之一部分又从而鼓吹之,于是从前之机械的被动中学生,至清末亦一变其旧风,而有弄风潮之名词发见于中小学校之中。及辛亥革命成功,国体由君主改为民主,平等自由之说大盛,学风更为之一变,中学生除在学校读书而外,有时更参加社会活动。但当时教育部之威信还未完全扫地,其权力尚能直接及于各学校,所公布的管理规程,犹能使各校抄录悬示以为学校训育之标准。不过此时之管理规程,与前清之管理训练规则大不相同:只有大纲,一切细则,可由校长斟酌地方情形自行规定。校长教员的威权,也不如从前之大。学生对于校规固当遵守,然如确有意见,亦得上书或面陈于学校行政者,听候采择。同时并注意于人格感化,各教员对于学生除学科教授外,皆负训育之责。自民国元年至民国八年以前,教育部所颁布的管理规程及令文有三种特点:(一)校长及教员以自己人格为学生之表率,务期得学生之信仰爱戴,而不临以权威;(二)校中规律,期得学生自律的服从;(三)施行惩戒,期得学生之悔悟。此时的训育,可以说是人格感化主义,中学生已由被动的机械而入于可动的“人”的范围了。

民八以前之中学训育虽然注重人格感化,但主持教育的人,其学行仍不能与时俱进,所谓人格感化者,实际上之效力很少。而当时中西交通日繁,中国之旧礼教与习惯,不能作社会之重心,益以《新青年》之鼓吹,到五四的时候,思想界发生极大的变动,加以政治社会的腐败,一般青年为国势内政的环境所逼迫,多数学生本其爱国忧世的热忱,相率加入政治运动,书本上实验室的研究,此时差不多成为备位之具。等到五四运动成功,教育者旧日的威信全失,青年自身,因无适当的指导者,对于五四运动的前因后果少分析的观察,大多数以为五四的成功,完全是学生的力量,社会上一般人随声附和,也以为学生的势力最大,黠者利用之以为政争之具,怯者则诸事惟学生之意是从。适逢此时,杜威远从美国带其学校即社会、教育即生活的学说来中国,因教育者平日少素养之故,不免有多人误会其旨意,以为学校就是实在的社会,而拟学校行政人员为国家官吏,学生为国民。此时教育者、学生及社会上一般人既同具此不正确的观念,于是欧美为学生处理学生日常生活的事情如饮食、起居、卫生、清洁等事的学生自治会,搬到中国,便大半成为议会式的学生自治会:学生对于校中行政,不但参与而已,并有干涉之权。五四以后,学潮固多,中学学潮尤多。中学学潮之多,其原因自然很复杂:政治不良、社会不良、舆论者之无端鼓吹,教育者之不称职种种现象都最容易激动心志未定之中学学生。而训育方法由极端的机械主义,经过短期而虚名的人格感化主义,而骤入于极端放任主义,也不能不算是一大原因。这极端放任主义的形式,就是不完全不正当的学生自治。

学生自治最重要的目的,在锻炼青年的团体生活,养成其组织力,其用意固善。在欧美推行数十年,其结果也未尝不好,何以传到中国的中等学校便发生相反的结果?其原因据我推论,大概有下列数种。

(一)提倡者无详密的研究,初行者即已把学生自治当作议会式的机关──此事由某师范学校作俑。

(二)中等教育者,平昔对于教育,大多数只负灌输知识之责,对于学生行为不负指导责任,关于教育上各方面之理论亦少研究,推行学生自治,大概为模仿的,而非因时因地的,故一校有误,他校多蹈其覆辙。

(三)五四以后,学生在社会的势力甚大,而中学生正自我扩张之时,不愿受他人制裁;中学教育者因平昔素养不足,当此社会思潮剧变的时候,应付尚且困难,更难望到裁制学生、指导学生。两种心理相合,所谓学生自治者,大半系学生离学校行政而独立:平日既不受职教员之监察,有事并欲推其势力治学校治教职员。

(四)我国学校素不注意团体生活的训练,社会上更少团体训练的机会,中学生在未入中学以前既无相当之训练,入校以后也无相当之训练,一旦予以自治重任,强者越位操纵,弱者不负责任,于是各中校学生自治,其结果良者少而不良者多。

中学学生自治无良好的原因,除上面所述者外,自然还有其他,然而这些原因,果有几分正确,其结果也就可以推知一大部分。

极端放任主义的中学训育结果是什么?最显明的反动是易家钺在《民铎》四卷四号所发表的《中国的丘九问题》一文。此文的内容,固然有过甚其词的地方,然大部分教育界及大部分教育界以外的人对于所举出之某某省中学学生确有极不满足的感想,只因学生势力,自从五四在社会上植立了根基之后,此时还只在佛家所谓住异灭的异的时代,而未达到灭的程度,一般人纵有不满足的意念,也只是腹非而已,不敢昌言示意。然从察微知机的原则上看来,此时极端放任主义下之形式的学生自治,不久就要达到灭的时候。这些现象我们可以从最近的教育言论上看出来。去年十月以后,《新闻报》之《教育新闻》,《申报》之《教育与人生》,《时事新报》之《教育界》,《时报》之《教育世界》,讨论中学训育问题的文章,三月之间,计有二十余起,而所发表之文章,都是不满意于现在中学训育的。此外就我个人接洽所及的中学教师,言谈之间也大部分感觉此问题的困难。江苏更有某某两中学,办理学生自治已有三年以上的历史,据我所知,其方法确与议会式学生自治不同,其目的在锻炼团体生活,其成绩虽无特殊的优点,但却始终无制造风潮干涉学校行政的劣迹。然而两校的主持者,都深觉得此种根基未植枝叶先茂的学生自治──即学生未经相当的团体生活之训练,而组织大规模的自治会──不但是缺乏自动的精神,而且是具文的、虚声的,不幸或将造成与团体生活的反习惯──即少数人操纵,多数人不负责任──也未可知,而急思有以改革之。

现在的学生自治发生种种困难,是我们所同感到的,要设法改革,也是我们所同具的意见,但要怎样改革,方能胜于现在的学生自治,却是不容易解决的问题。在某中学中,经过多人的讨论,由我起草一个改革案。兹将原文录下,再加以说明。

(一)诊断(现自治会之缺点)

(1)会务只有少数人负责,多数人视为无关重要。

(2)每次集会,职员出席不踊跃,缺乏热心会务的自动精神。

(3)每次改选职员,总有若干人不愿就职。

(4)有时议决之规章办法,不能执行。

(二)原因

(1)平日少真实团体生活的练习。

(2)缺乏教师指导。

(三)改进要旨

由养成团体生活的习惯着手,至能完全采用地方自治为止。

(四)改进步骤

(1)教师与学生共同为团体之活动分子。

(2)团体组织以学生为本位,教师只利用机会引起其动机,自立于辅导地位。

(3)团体活动完全由学生自主,教师只在旁监察。

(五)改进方法

(甲)关于全体的

(A)强制的

组会(或班会)

(1)每组(或每班)规章均由学生公共议定,报告训育股备查。

(2)每组(或每班)举领袖一人或二人,负执行规章之责,指导股在旁监督。

(3)每组(或每班)设辅导员二人或四人,以专任教师充之。辅导员专指导本组进行事项,开会时出席发言,但无表决权。

(4)各组互相关系之事项,由各组代表与顾问联席会议解决之。

(5)各辅导员每月集会一次或二次,互告各组问题,共筹进行办法,务使各组或班能向同一方向进行。

(6)各组进行事项宜择其轻而易举者切实施行,不必作大规模的组织。

(B)自由的

(1)师生共同组织各种学术研究会,教师学生同为会员。

(2)学术研究会员以研究之学术为本,会员不分组(或班)别。

(3)一切规章由各会自定,报告教务股备查。

(4)各学术有关系事项,由各有关系之团体开联席会议解决之,并得由各该团体举代表向学校行政机关陈述意见。

(5)组织宜小,事项宜少而易行。

(乙)关于局部的

(A)顾问部

旧生方面:注意指导学生行为,处理学生个人私事。

(1)由学校组织顾问部,以校长为部长,专任教员之一部或全部为部员。

(2)学期开始将部员姓名(新教员在外)布告学生,自由择一人为该生本期之顾问(新生在外,)关于个人身心上不能解决之问题,都可随时询问。

(3)顾问部每月举行一次或两次会议,商决指导大纲,报告各人所遇之问题,共同研究。

(4)顾问员一人,指导二十人或三十人,学生过多,以先请者为限。

(5)顾问可随时召集被指导之学生个人或团体谈话。

(B)小团体(新生方面)

(1)学校先将训育大纲规程,宣布学生。

(2)以寝室为单位,由指导股编号。

(3)先从简而易行之事如清洁整理之类做起。

(4)一切规章室徽,均由各室学生自定,指导股只监察其勿与训育大纲之规程相背。

(5)各室举领袖一人,负执行规章之责,指导股旁为监察,比较其优劣而执行赏罚。

(6)各室组织就绪,再分为若干区,遇有各室共同事项,由各室代表出席,举行联席会议解决之。指导股在旁监察。

(7)各室可由指导股推请教员为顾问。

(丙)地方自治制

俟团体生活的习惯养成,再由小团体连成大团体,采行地方自治制的精神。学生范围以内的事情,完全由其独立处理,只受学校行政机关的监督。因为期尚远,故不具体列成方案。

上面的方案虽然很简单,但实行起来,却非短缩时间所能办到。我所以要提出这方案的原因,第一是根据观察中学训育方法与主义的变迁而来,第二是鉴于现在中学训育的普通现象,第三是以某中学的训育状况为背景。此案虽经通过实行,但其结果如何,此时尚难预断。惟其中有几项须特别说明者,现述于下。

(一)我草此案有三个假定:1.认定中学学生行为与知识一样,同是要教师指导的,不能独立进行;2.人格感化要以信仰为基础;3.规律生活之中要有自由的活动。第一项或以为不认中学生有独立的人格有背于现代的潮流,其实中学生正是青年期,心身发育正盛,自我性虽极向外扩张,但其经验智识殊不足以副之,于是言动常不健全。凡学过儿童心理学或青年心理学的都知道青年过失是青年期的普通现象。在此时期若不加以相当的指导,任其绝对自由活动,前途实极危险。我这假定,虽然说是青年心理学所昭示的,但大部分亦以个人历年服务于中等教育界的经验为根据。无论他人怎样说我违背现代流潮,但是我总不愿作违心之论。第二项也是心理学所昭示我的。因为暗示的力量在训育上的效用很大,而暗示之收效,必定先行起学生的信仰。这种感情交互影响的事实,是一般教育者所时常经验的,用不着再说。第三项在表面看来似乎是矛盾的,但切实从青年心理上研究起来,却不如此。因为好活动、好自由是人类的本性,而以青年期为尤甚。但因此时之经验识力不足以副其理想,故不能不随时予以指导、监察,倘因为指导、监察之故,而一切言动都予以严格的规定,则又过于机械,仍不足以发抒青年的个性而使其言行趋于正轨。这事就从常识上观察青年也可以知道。

(二)因为我平日对于中学训育有这三种假定,故草此方案时,第一,主张师生共同生活为训练团体生活之基本办法,并且学生自治权的范围,是与年级成正比例的──即年级愈低者自由之范围愈狭,诸事都有教师在旁指导,年级愈高者,自由之范围愈大,一切关于日常生活上诸事的处理,都由学生自主,教师只在旁监察。第二,主张于规定的团体──即组(或班)会──以外,有自由组合;大团体的组织以小团体为单位,而小团体之事项以简单易行为主;并特别注重养成适当的领袖人才。第三,主张于团体生活之外,同时注重学生的个人问题──此问题之重要不下于学习功课;现在中学生常感困难的婚姻问题,家庭问题等,教师除个别接洽外,决不能在课堂上集会场公开与之解决──故设顾问部,由学生择其平日所信仰之教师请为顾问,为顾问者对于学生日常生活上的事情都负指导之责。第四,主张教师时常开会互相报告,互相讨论,使学校有一致的校风。

(三)新生无请教师为顾问的资格,新教师无作学生顾问的资格,是因为他们初到学校,彼此都是新人,学生对教师无从发生信仰,教师对学生也不知道谁好谁不好。

(四)顾问制的精神有几分与英国大学的导师制(Tutor system)相似,是我四五年的理想,在湖南第一师范曾经施行一次,只因当时教师指导的人数没有规定,逐至多者指导百余人,少者无一人,教师之间很有问题。此次采限制的办法,事实上问题较少。至于谁宜为顾问,最好由校长自己决定。因为教师各人的能力不同,长于教书者,未必都能对于学生行为上负指导的责任。

(五)这方案只略提进行的大纲,详细的具体办法,自然可以随地而异。但要如依此大纲切实施行,在我看来,最少也要三年以上的时间方能见效。等到有了成效,再为大规模的学生自治会组织不迟,故中学校学生地方自制的方案竟未草出。这方案就谓之为中学学生自治的预备计划书也可。

(六)此方案只是现在训育问题上一个参考,未见都能推行。倘若有采此方案的办法或精神实施者,我很愿闻其结果;有提出修改案者,我更愿拜嘉言!

一月六日,南京。

《新教育》第七卷第五期(19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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