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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审核中如何把握和判断重大违法行为

(2018-09-03 10:52:13)
标签:

上市

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审核

罚款

经营活动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上市:发行审核中如何把握和判断重大违法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 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实际上要求申报期内发行人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情形。

所谓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这里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发行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对被处罚的法人违法行为从发生之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被处罚的自然人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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