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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审判:从“许霆事件”看中国的司法现状 (2008-04-01 11:32:43)
 

荒唐的审判:从“许霆事件”看中国的司法现状

(笔僧原作,欢迎转发)

 

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做保安的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后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许霆案2008年3月31日在广州再次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霆事件”一审在广州宣判有罪并判无期徒刑之后,我感到非常震惊,甚至愤懑。

 

我的震惊:许霆到银行的柜员机取款,取走自己银行卡上的钱。这到底犯了什么罪?这与“恶意盗窃”有什么狗屁关系呢?

 

我的震惊还在于:“许霆事件”在缺少明文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宣判为有罪,这是违背“依法审判”的法律精神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对柜员机出错带来的后果进行责任归属和相应的适用法条规定。

 

我的愤懑:银行柜员机出错,明明的银行的责任,这个责任凭什么要由银行的服务对象许霆来承担?

 

我的愤懑还在于:柜员机出错事件不是一次两次,而这类事件的性质如何界定,责任如何归属。法律上并没有与时俱进的做出明确规定。难道法律的滞后也要由许霆来承担责任吗?

 

 广州市中院的判决依据是:《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是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

 

但是有三个事实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一,许霆是去柜员机取款而不是行窃。二,许霆取出的钞票是属于自己的卡上的钱。三,导致银行受损失的是银行的柜员机出错。银行柜员机出错诱导了许霆的好奇和贪心。

 

直白一点说,银行把钱放到许霆的卡上,反过来说许霆偷盗了银行。这是什么逻辑?银行可以是金融机构,牵强点说柜员机也可以是金融机构。难道个人的银行卡也算金融机构吗?个人的银行卡就是自己的口袋,难道自己从口袋里掏钱出来花也是犯罪吗?难道别人把钱放到许霆的口袋里就可以认定许霆盗窃了吗?

 

 所以,许霆多次去柜员机取款,从自己的卡上取出超过原本自己存进去的数额。这最多是个接受道德谴责的行为,根本就谈不上有罪!

 

与一审相隔不到100天,“许霆事件”二审又在广州市中院宣判,认定许霆有罪并判有期徒刑5年。

 

我感到天大的荒唐和深深的恐惧!  

              

我感到荒唐是因为:同一事件同一司法环境同一审判机构,前后两次的判决结果差别竟然如同天渊。一审为无期徒刑,二审为有期徒刑5年,而判决的依据和对象没有任何改变,法院也没有展示任何新的证据证明许霆可以减轻罪责。

 

如果法律认定许霆有罪并且符合量刑标准,那么这个事件的审判结果应该依然是无期或者死缓;如果法律不能够认定许霆有罪,那么法院凭什么要判决许霆有期徒刑5年呢?

 

我感到恐惧是因为:我发现我生活在这样一个紊乱而随意的司法环境里。一个无罪的行为可以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定罪,同一事件竟然可以在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5年之间任意翻腾。如果“许霆事件”还有第三次审判,谁敢想象许霆面对的究竟是无罪或者是死罪呢?

 

我感到恐惧的还在于:这个事件的判决结果必将成为今后此类事件的一个司法参照,那将会带什么样的司法形象和社会影响呢?

 

我不是研究法律的,也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我知道,全世界的法律都源于一个共同的立法原理,那就是维护正义和公平。而法律所遵从的公平,就是对等。可是我们从“许霆事件”的审判情况来看,并没有看到任何对等、公平!无论是许霆和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许霆的行为和法院的判决之间的行为责任关系。

 

我还想用一个粗俗的比喻来描述“许霆事件”。就象一个发骚的婊子脱光了衣服多次勾引一个男人,完事之后向法院起诉那个男人强暴了她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银行的柜员机不出错,如果那些钱不在许霆的银行卡上,那么许霆的“恶意盗窃金融机构”该怎样进行呢?

 

我坚信,“许霆事件”会成为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感叹号加问号。它将提醒中国的老百姓重新审视中国的司法环境并展示了中国的司法现状。

 

我申明,如果我有幸也遇到银行柜员机出错,发现我的银行卡上有很多很多钞票,我一定毫不犹豫把那些钱取出来花掉。我承认我道德败坏,但我何罪之有?

(笔僧2008年4月1日于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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