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希望救助基金工作部
地址: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3号浩鸿园趣园1C(邮政编码:100028)
电话:010-64462431-602
乙方:邓志新、邱莉莉(天使之家儿童寄养点)
负责人:邓志新、邱莉莉
地址/邮编: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6号楼三单元101室
为了更好地开展孤残儿童的寄养、康复项目,甲方与乙方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方与乙方合作建立天使之家儿童寄养点,共同开展孤残儿童的寄养、康复项目。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对乙方开展孤儿寄养康复项目的资格和相关条件进行评估和审核;
2. 甲方对乙方开展的寄养康复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甲方负责对乙方寄养儿童的协调与安置工作
1. 乙方自筹经费独立开展孤儿寄养和康复项目,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范和制度,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等;
2. 乙方应当保证寄养孤儿的来源合法,并委托甲方与孤儿所属的福利机构签署相关的寄养委托协议;
3.
4.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所接受的社会捐款和物资,应当将有关财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告知甲方。需要由甲方协助办理捐赠收据的,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及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财物制度申请办理;
5. 乙方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简况、身份证明等报甲方备案;
6. 乙方应当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报甲方备案;
7. 乙方和甲方合作开展孤残儿童救助项目,资源共享;
8. 乙方每季度与甲方进行工作交流以便更好地开展项目。
第三条 管理协调费用
乙方支付给甲方一年的管理协调费用为零元人民币,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一个月支付。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间为一年;
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与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3. 因乙方不具备寄养儿童的必备条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寄养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五条 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2. 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希望救助基金工作部
授权代表:
日期:2008年1月15日
乙方:邓志新
授权代表:
日期: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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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作协议的照片(合作协议的复印件放在寄养点了,有需要可以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