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的信息公开,结果不知如何期待!(2009-11-11 22:03:4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
案号:(2009)长中行初子第0055号
案由: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
被传唤人:张华
工作单位或住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黄立塘组96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09年12月15日
08时30分
应到好、处所:长沙市曙光中路289号第十四审判庭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本院报道。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合议庭成员请于开庭三日前见本院立案大厅电子公告栏。
本联送达被传唤人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2009年11月4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
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飞,市长。
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作出的长政不受字[2009]第74号《行政复议不受理告知书》;
2、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24日,原告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开福区人民政府限期履行查处青竹湖镇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法定职责。9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长政不受字[2009]第74号《行政复议不受理告知书》,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明确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不予受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被告认定的事实错误。
1、被告对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认识错误。
(1)一个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必须具有三个要素(见江必新著《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8-33页):A、可诉性行政行为必须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行为;B、可诉性行政行为必须是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C、行政行为必须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开福区人民政府和青竹湖镇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很明显具备了上述三个法定要素,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2)不可诉行政行为的排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不可诉行政行为只有四种:A、国家行为;B、粗象行政行为;C、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D、行政终局裁定决定。本案,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行为,其一,明显不是国家行为;其二,是原告对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而不作为,对象是特定的,适用效力也不具有反复性;其三,更不是行政机关内部对其工作人员的奖赏、任免等内部行为;其四,也不是最高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因此,开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属于上面四种法定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按照排除法的规则,该行为应当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认识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被告对信访的含义和是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没有严格区分。
对于什么是信访,《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条[信访界定]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对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只列举了16种情形,界定是否可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是看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投诉,不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不属于被告所理解的信访范畴。被告此举,明显是包庇下级部门违法行政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作为。
二、开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首先,开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正错误的违法行为,答复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原告作为公民依《宪法》而得的管理国家事物的权利不能通过建议和请求而予以实现。这实际上已经对原告的宪法权利产生了影响。
其次,开福区人民政府是否纠正本案青竹湖镇人民政府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违法行为,与原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直接关系到原告知情能否得以实现的实体问题。原告有权利获取本案所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原告要求公开青竹湖镇新源社区生产、生活用地等方面的情况,正是为了自己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及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发办[2000]2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是:……,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原告作为青竹湖镇新源村村民,有权利知晓这些信息,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认真研究原告的《复议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并正确适用法律,即武断地剥夺原告的知情权,极其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法治精神严重不符。
据此,特提起诉讼。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华
电话:13974989540
2009年9月7日
附:证据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
2、《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一份;
3、《行政复议不受理告知书》(长政复不受字[2009]第74号,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诉讼时效;
4、《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的情况;
5、《投诉》、《邮件详情单》(编号:EI295005730CN)及其《查询单》,证明原告向开福区人民政府投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6、《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绿城•青竹园项目安置情况的说明》、《邮件详情单》(编号:EH367853882CN)及其《查询单》,证明原告向青竹湖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原告:张华
2009年9月7日提供
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不受理告知书
长政复不受字【2009】地74号
张华:
你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09年8月25日收悉,在该《申请书》中,你称于2009年5月11日以邮政特快的方式向青竹湖镇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长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申请表中列举的有关政府信息,至6月27日其仍未公开,对此,你以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为由于2009年6月28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开福区人民政府进行投诉,但至今未给你答复,你认为被申请人构成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你于2009年6月28日递交的《投诉》依法处理并答复。
本机关认为:
1、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相关举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且不可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事项范围。
从法律依据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你认为青竹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由该机关调查处理。而无论市信息公开本身,还是与之相关的举报,均属于典型的信访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事项范围。
从法理上分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只能市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该行为直接设定了特定相对人的新的权利义务,或者说直接使得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而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相关举报显然不具备此特征,故不市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事项范围。
2、你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相关举报中,并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对你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事项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市该《条例》中唯一涉及行政复议的跪地你。你主张的是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查处理工作,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调查处理工作,因此,也就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你提出的被申请人对你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应属于信访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地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华,男,19△△年△△月4△△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
被申请人:开福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沙市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凌勤杰
第三人:青竹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太阳山村
复议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09年6月28日递交的《投诉》依法处理并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11日,申请人以邮政特快的方式向第三人递交了一份《长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第三人公开《申请表》中列举的有关政府信息。至6月27日,第三人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给申请人。对此,申请人以第三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为由,于2009年6月28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编号:EI295005730CN)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投诉具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同时,该条例第24条规定,信息公开答复法定期限为15日,经批准延长最迟为30日。所以,第三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查处的法定期限也应为15日或30日。
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29日即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但至今,时间已远远超过30日近达60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作出处理和答复,构成了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特申请复议。
此致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华
2009年8月24日
附证据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身份;
2、《投诉》一份、《特快邮件详情单》(编号:EI295005730CN)一份,证明申请人投诉的进行投诉的情况;
3、《跟踪查询单》(编号:EI295005730CN),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
4、《长沙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关于绿城•青竹园项目安置情况的说明》、编号为
EH367853882CN的《特快邮件详情单》和《跟踪查询单》各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向第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内容等)。
投 诉
投诉人:张华,男,农民,住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黄立塘组,电话:13974989540。
被投诉人: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人民政府,地址:青竹湖镇太阳山村太阳山路。
投诉原由:
青竹湖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投诉要求:
对被投诉人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15天公开投诉人所需的指定政府信息。
投诉事实与经过:
2009年5月11日,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邮政特快的方式向被投诉人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公开与投诉人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有关政府信息(详见《长沙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附件)。
但至今,被投诉人一直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投诉人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有责任和义务向投诉人公开所需的指定政府信息。被投诉人拒不向投诉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进行投诉。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投诉人:张华
2009年6月25日
附证据:
1、《特快邮件性情单》
2、《邮件跟踪查询单》
3、《长沙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附件
4、《关于绿城•青竹园项目安置情况的说明》
长沙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张华
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13974989540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新源村96-1号
申请日期:2009年5月11日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详见附件(下)
所需信息的用途:查证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面
获取信息的方式:快递、自行领取。
备注: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关于绿城•青竹园项目安置情况的说明》复印件一份。
附件: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2009年5月8日,申请人收到长沙市人民政府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单》,其附件中,有一份由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人民政府在4月20日所作的《关于绿城•青竹园项目安置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基于此,申请人要求公开该《说明》中提到的以下信息:
1、青竹湖镇新源社区按照55㎡/人的标准安排生活用地14亩。确定该标准(55㎡/人)的依据是什么文件的具体哪一条款?这14亩生活用地地块的四至(东、南、西、北)具体在哪一位置?请提供该地块的范围图;
2、按“绿城•青竹园”项目征地面积的7%的标准安排生产用地27﹒603亩。确定这7%的依据是什么文件?具体是哪一条款?请提供这27﹒603亩生产用地的范围图,并详细说明四至;
3、新源社区“两安”用地的“红线图”;
4、列表说明被拆迁的180人的具体情况(含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等);
5、新源社区被拆迁户的重建安置方案是由社区统建。确定此统建方案的依据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中的具体哪一条款?
6、人均住房面积为72㎡。确定该数额的依据是什么?请具体说明是什么文件中的哪一条款。
申请人:张华
2009年5月11
关于绿城•青竹园项目安置情况的说明
绿城•青竹园项目位于开福区青竹湖镇天井社区、新源社区、霞疑社区,由“深冾会”省重点招商企业湖南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属省重点项目。
2005年,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根据市政府于2005年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和长沙市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开展该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
该项目涉及新源、天井两个社区的具体安置情况如下:
一、青竹湖镇新源社区按照55㎡/人的标准安排生活用地14亩,并按该项目征地面积的7%的标准安排生产用地27﹒603亩(其中包含规划路幅1﹒171亩)。新源社区“两安”用地位于新源社区茂林坡组,已划好红线。拆迁人口180人,该项目拆迁户重建安置方案为社区统建,其依据为《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人均住房面积为72㎡。
二、青竹湖镇天井社区按照55㎡/人的标准安排生活用地,并按征地面积7%的标准安排生产用地,生产生活用地共计165﹒27亩。天井社区“两安”用地位于天井社区8组,安置人口为546人,已划红线。
以上相关资料均由社区保管,如需要了解请到相关社区查阅。
开福区青竹湖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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