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植物专利保护
美国的植物专利是政府授予发明人、发明人的继承人或发明的受让人的权利,该发明人发明、发现或无性繁殖了一个独特的、新的物种,不包括块茎繁殖植物或在开发的地方发现的植物。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保护发明人的权利排出他人对植物进行无性繁殖、出售或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植物。这种保护被限定在植物通常的定义上:
一个活的植物有机体,单个个体、基因结构或基因型表达了一系列特征,这种植物可以通过无性繁殖来进行复制,但不能被通过别的方式被人工制造。
藻类和巨型的真菌类被认作是植物,但是细菌不被认作是植物。
植物“品种”是指享有专利权的植物的无性繁殖的后代,而不是从技术和分类学的含义上来解释的所有植物。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不排除对种子、植物、植物组织培养物的保护。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三种法律:(1)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ThePlant Patent Act,简称
PPA),提供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由芽条、嫁接和组织培养繁殖之品种)17年的专利保护期限。(2)197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法(The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简称PVPA)提供育种家专有其新品种之生产、上市和销售之权利。PVPA主要保护对象为有性繁殖品种(由种子繁殖生产),保护要件为新颖性、可区别性、一致性和稳定性(1983),审查机关是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3)实用植物专利,Utility(Industrial)Pl
ant Patents。
一般而言,实用植物专利提供了植物最强有力的保护,审批机关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对待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istinctiveness
Uniformity and
Stability,简称DUS)的审查是所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New
Varieties,简称UPOV)成员国中惟一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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