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彩奖五千万 为何错诉又错判(2007-10-26 11:21:41)
贪污彩奖五千万
为何错诉又错判
近日,在“陕西体彩作弊”案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之际,媒体又爆出彩票惊天大案:深圳彩世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销20宗彩票过程中作弊,摸回奖金5806万元。
据报道:2002年11月,“彩世塔”案发江苏扬州。今年3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做出一审判决,彩世塔公司董事长张世鹏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财务总监裴秀萍(张妻)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其他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2—11年有期徒刑,另有5名涉案人员被判处罚金。“彩世塔”公司非法所得4448.8万元被如数没收。
案件判决书显示:2001年11月,“彩世塔”利用承销彩票之机,先后在广州、浙江、上海、重庆、甘肃、辽宁、江苏7省市的17个城市作弊20起。由此,案件被称为迄今为止,“国内案值最高、涉案人员最多、涉及省市最广的特大彩票诈骗案”。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特大彩票诈骗案”涉案罪犯却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这显然是两种矛盾的定性。对此,司法机关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据报道:2003年9月24日,扬州市检察院就“彩世塔”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的起诉书认为:张世鹏、裴秀萍、裴福盛等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张世鹏、裴秀萍、裴福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12名被告是从犯。
但张世鹏的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张世鹏等人的行为属于“彩世塔”公司的行为,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为。因为做出摸回大奖决定的是“彩世塔”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带有明显的公司意志,摸回的奖金都用于公司继续发行彩票,而这属于典型的单位行为。
2004年3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采纳了辩护人的两点意见,即判定“彩世塔”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作弊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为,而是单位行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1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认为:彩票只能由国家发行,“彩世塔”只是协助发行,所以“彩世塔”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据此,所有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笔者不禁要问:扬州市检察院认为张世鹏等15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不知他们认定诈骗的对象是何人?诈骗金额是多少?扬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作弊行为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而是单位行为。张世鹏等1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不知他们到底认为是共同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笔者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张世鹏等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该条所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利;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把财物交给犯罪人。
联系“彩世塔”有关人员作弊案件讲:广大彩民购彩,并非“彩世塔”有关人员用欺诈方法使他们产生错觉,而是他们出于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政府的信任,才向代表彩票中心发售的“彩世塔”有关人员购买彩票,所以,彩民和彩票发行方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而与“彩世塔”有关人员并无民事关系可言,所以,张世鹏等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联系本案讲:张世鹏等15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五项中的任何一项,故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世鹏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该条的规定处罚。
联系本案讲:“彩世塔”有关人员发售彩票,抽兑奖的民事行为,均是以彩票发行部门名义进行的,并非以“彩世塔”的名义进行的,其行为与刑法第225条所列举的三种行为毫不相干,但不知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据什么认定“彩世塔”犯非法经营罪?何况检察机关根本没有起诉“彩世塔”,但不知扬州市中院凭什么认定“彩世塔”犯非法经营罪?又凭什么判处没收“彩世塔”非法所得4448.8万元?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被告均提出了上诉。
三、张世鹏等人构成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该条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联系本案讲:张世鹏、裴秀萍夫妇,虽系“彩世塔”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但却属于受国有彩票发行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由于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作弊手段,由其“托儿”摸走大奖5806万元非法占有,其行为显然触犯我国刑法第382条2款之规定,应以贪污论。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共同犯罪人,也应以贪污论。由于张世鹏、裴秀萍,贪污数额高达为数千万元,显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383条规定,对其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媒体透露,在法庭审理时,张世鹏针对检察院起诉宣称:起诉书指控其“诈骗作案20起,骗取资金5806万元”实在太少了,他从事彩票业十几年,至少组织了200起彩票销售活动,应当指控他诈骗作案200起,骗取奖金上亿元。
张世鹏其所以当庭如此狂妄,是因为他知道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法院根本不可能判其死刑,这显然是向司法机关挑战。但张世鹏没有想到的是法院没有按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而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于是,他又认为法院不应给其定非法经营罪,故提出了上诉。这本身就是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莫大讽刺。
据报道,一位参与“彩世塔”案辩护律师讲:如果这个案子能及时曝光的话,西安宝马案可能就不会发生。因为该案在作弊方法上,和西安宝马案有一些相似之处。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对“彩世塔”案的曝光根本不可能影响西安宝马案的发生,对“彩世塔”案的错诉、错判,极有可能影响“陕西体彩作弊”案的起诉、审判。
在“陕西体彩作弊”案的侦查中,公安机关是以涉嫌诈骗对杨永明等人刑事拘留和提请逮捕的。
近日,陕西省法学会举行了所谓的“3.25即开体彩造假"案法学研讨会,所谓的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杨永明等涉嫌诈骗,大部分专家学者同意西安市检察院对杨永明等人涉嫌犯罪的认定,认为其犯有诈骗罪。也有法学教授认为杨永明等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仅有一名退休法官马栓智认为定诈骗罪不妥,主张定贪污罪。
笔者认为:如果“彩世塔”案的一审错判不能尽快纠正,将会导致“陕西体彩作弊”案错诉、错判。杨永明将会是“彩票作弊案”的第二个幸运儿。这样的起诉、审判,不但不能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相反,只能起到保护罪犯,鼓励犯罪的作用;这样的起诉、审判,必将引发出更多的张世鹏、杨永明之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深圳“彩世塔”有关人员,在承销彩票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应当返还的奖金5806万元,其行为应以贪污论,其主犯应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扬州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世鹏等人提起公诉,定性错误;扬州市中级法院对张世鹏等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定性有误,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至于检察机关错诉,一审法院错判的原因,是认识有误,还是其他原因?笔者无法肯定,但不论属于何种情况,对于如此重大案件,扬州司法机关竟然一错再错,笔者实在无法理解,稍有头脑之人均无法理解。但愿“彩世塔”案的错判尽早纠正,以免导致“陕西体彩作弊”案错诉、错判。
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
姚涌岸
电话:(029)38110274
2004年6月于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