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指出,法规首次明确了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比如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规定了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而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等。
领取养老年金前5年,不准推荐高风险投资。第23、40条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签字确认。解读: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时并不急需使用,这时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该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办法》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
养老年金可分期给付,开发终身领取型年金。第6、7、15条中,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解读: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万一个人一次性消费掉,则难以真正防止“老而贫困”。《办法》未颁布之前,保险公司也经常受到企业客户的抱怨,说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之后,有的退休员工很快就花完了这一大笔钱,然后又来企业索要退休补贴。实行分期给付,能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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