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徐昕发现自己使用的联通手机自
此案有四大亮点:
二是此案涉及到电信业垄断的问题,巨型企业垄断的问题是热点问题,受到消费者的普遍关注。此案是一个公益诉讼,徐老师打此官司的目的意在维护公共利益。
三是此案涉及一直在学术界存在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一个有争议的解释。消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赔偿条款)。按照此条的字面意思,如果消费者交的 100元电话费里有 5元是多收的费用,则消费者可以获得 200元的全额赔偿,而不是只就欺诈的部分5 元获得双倍--10 元的赔偿。这对消费者的传统观念,认为被多收了多少就只能要求退多少的观念,是一个突破,如果消费者能够通过这次官司,这将是对中国法制的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是案的当事人,徐昕,是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民事诉讼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其博客点击量达到150 多万次,在法学界具有相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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