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外销收入入帐时间及依据(2007-11-04 17:51:34)
出口企业外销收入入帐时间及依据
一、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三、支付国外费用(CIF价计销售)
㈠海运费:
⒈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⒉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
⒊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㈡国外保险费:
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㈢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出口方在收回全部货款后,再将佣金另行支付国外,支付佣金后计入主营业务费用。
来源:《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详解与操作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