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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网上大字报<真相>(2007-09-30 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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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

  

王某某,男,系我校已故职工之子。20067月,我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拟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拱形楼,但该同志以往届有我校领导在其父96年的官司中为被告作伪证;学校故意克扣其父工资、欠其父医药费等理由百般阻挠。经学校领导多方了解情况,给王某及其亲属做工作,该同志不仅不听,反而不断到上级部门告状鸣冤,造成不好的影响。现将我校了解的情况汇报如下:

1、王某说在其父与他人的官司中,第一,我校的领导有人作伪证,导致判决不公;第二,其父因此下岗一年多,学校未给其父发放工资(约2000余元);第三,其父被人打后所花医药费应由学校支付。

其反映此情况后,我校找相关人员了解了情况。第一,其父与他人的官司,当时法院就做出了判决,我校认为应以法院判决为准。如认为判决不公,可上诉,不应纠缠着学校不放。第二,其父下岗也是当年领导班子根据企业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作出的决定。第三,关于医药费的情况,时间已久,无法鉴定哪些是学校出,哪些是个人承担的。为此事上届领导曾经出面调解,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学校补偿1000元,以解决此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王某不仅未理解领导的好心,反而以此收据上“历史问题,酌情解决”为由变本加厉,重新找学校及上级部门要求解决其父的“官司”、“下岗”、“医药费”等问题……

2、王某认为学校其所住拱楼(我校以前单身职工宿舍)是危房,不应收租金;另外,他们从平房搬出来属于拆迁户,学校应支付拆迁补偿款。

1995年,因学校要在原来一栋平房的地基上建新住宅楼,学校安排该平房住户(含王某家)入住拱形楼(当时并未有任何部门鉴定其为危房),仍按以前的标准收取每月20元房租,且住该楼的其他住户(含单身职工)均按此标准收取。当时王某家是从学校给其安排的一处住所迁至另一处住所,并不存在拆迁,此外,拆迁费的补偿对象应是具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人,王某家不符合此条件。同时,其早已搬入学校新建的福利房,但仍强占拱形楼二间房不搬,且未交房租。

3、王某认为20046月家中被盗是由于电线铺设不合理造成的,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电线属于公共设施,是由供电公司设计安装的,与学校无关。况且小偷是否由此进并无相关定论。

4、王某反映我校新住宅楼在建设时有关领导说只要2万元,可在最后办证时却收了4万余元。

据了解,此房在完工时未审计,当时学校考虑到职工的利益,允许不交齐房款就可以先入住,在2004年办房产证时,房价是经相关部门审计核定的,且所收费用全部上交了集团公司房改办。

 

综上所述,我校认为该同志所提要求在各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学校多次与其交涉,做解释工作,但该同志仍然不听劝告,并以此欠交甚至拒交水电费,反复干扰学校及上级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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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 21: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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