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才能为停滞的司法改革注入活力
(2012-01-14 22:28:35)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徐昕教授,连续3年领衔研究团队,定期发布司法改革年度报告,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思想库之一。2011年度《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今日发布,徐昕教授特授权本报独家发布报告简本
自2009年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式启动以来,其进展以及遭遇的体制瓶颈备受关注。现任教于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的徐昕教授,连续3年领衔研究团队,定期发布司法改革年度报告,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思想库之一,2011年度《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已出炉并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徐昕教授特授权本报独家发布报告简本。回顾过去的一年,徐昕认为,“大部分改革的措施仍只是司法工作机制的调整,甚至只是工作方法的改变。”那么,2012年的司法改革何处去?徐昕认为,在国家已宣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应转向司法和执法,另外,随着公众对民主、法治和司法改革的日益关注,中国司法改革急需打开门窗,调整路径,引入自下而上的新动力。
一、综合性改革
(看点:刑诉法和民诉法大修、铁路司法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
1.风口浪尖上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是2011年热点事件,在诸多方面涉及刑事司法改革,包括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22项程序或制度的增删修改。草案一经公布,便引发争议。总体上,草案对人权保护的力度远小于公权扩张程度,与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维护自由的宗旨相悖。多年来,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辩护律师长期面临“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执业权利难以获得保障,刑辩风险大,侦查权过于强大,缺乏监督制约等,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难以根治的顽疾。借此修改之机,应重新明确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
2.被“冷落”的民事诉讼法修改
2011年3月,新一轮民事诉讼法修改启动。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议相比,该草案显受“冷落”,新时代再现“重刑轻民”,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涉及技术层面的改革,遭遇体制性阻力较小,但草案仍只是小修小补,许多成熟的改革思路未被采纳,部分条款甚至出现倒退。例如,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小额诉讼标的额缺乏弹性;再审事由仍不够明确;三审终审及多元审级、强制答辩、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等诸多改革思路,均未予触及。
3.铁路司法改革刚刚上路
2011年,“两高”开始加快铁路司法改革的进程。7月,广东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移交框架协议签订仪式举行。相关文件的出台和广东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的转制实践,是铁路司法改革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考虑到此项改革的复杂性,铁路司法改革的最终完成势必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某种意义上,铁路公检法机关移交地方、纳入国家司法体制只是改革的开端,转制之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仍需不断探索解决。
4.量刑规范化改革
自《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施以来,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毒品、强奸、诈骗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改革已经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助于解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偏差问题。但需要在现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刑罚适用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第一,逐渐扩大量刑规范化改革涉及的罪名范围。第二,控制地方司法机关制定具体量刑标准的行为。第三,促进量刑程序及其改革的参与性。
5.深入推进“大调解”
2011年,《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该意见是多年“大调解”建设的经验总结和制度提升,首次以全国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关系。但在公民社会发展薄弱、民间纠纷解决机构难以建立、行政调解依托行政权力、法院调解经常违反自愿原则等现状下,官方主导的“大调解”前景并不乐观。也必须强调,“调解优先”不可偏离规则之治的发展方向,不可削弱法治的重要性。完善调解制度最重要的方向,更多在于发展社会自治型民间调解。
二、法院改革
(看点:发布首批指导性案例)
2011年法院改革主要涉及促进司法公开、强化廉政建设等方面,在此只介绍发布首批指导性案例。2011年底,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同时《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出台,案例指导制度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但高法用了一年多才公布首批4个指导性案例,一方面显示慎重,另一方面表明该制度贯彻实施明显迟缓。期待高法加速发布指导性案例,使之成为常规性工作。当然,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全国法院案例数据库的建立也势在必行,应借鉴英美法国家判例法制度,进一步探索指导性案例适用的司法技术,提升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能力。
三、检察改革
(看点:首次突破检察系统内部遴选的限制)
近年来,监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频现,暴露出监所管理混乱、人权保障不足、问责制缺失等种种问题。为此,检察系统也在采取措施,试图改善监督不力的状况。但,事实上,“躲猫猫”等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类似事件以往发生过,未来仍难于避免。问题的解决仍取决于监所体制改革的推进与深化:改革应以保障人权为目标,强化监督,防止警察滥权;看守所应从公安机关分离,实行羁侦分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切实保障律师的权利。
另外,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突破检察系统内部遴选的限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20名检察官。面向社会尤其是律师群体遴选司法官,是改革的重要方向、世界范围的普遍做法。今后,应逐步扩大从律师遴选为司法官的规模,建立司法职业转换机制。期望该举措在全国范围产生示范效应。
四、司法行政
(看点:“小司考”引发轩然大波)
2011年,司法部宣布,其牵头的多项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但民众普遍感觉并未看到改革举措出台。特别是,某检察院的文件曝光,令第三次“小司考”浮出水面,并引发轩然大波,促使社会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全面检讨。结语: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
2008年底宣布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确定60项改革任务,2009年完成17项,2010年基本完成30项,至2011年底60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过去一年,司法改革在某些方面有所进展。但大多数改革举措仍是机制改革和工作方法的改进;而绝大部分改革任务的完成也只是出台相关文件。应当指出,出台文件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只有改革措施切实贯彻、良好运转,才可视为完成。因此,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大部分举措仍需贯彻落实。
长期以来,中国司法改革遵循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由此伴生了司法改革的封闭化和神秘化。实际上,司法改革面临停滞不前、动力缺失、利益集团障碍等种种问题,与作为司法使用者的民众缺位紧密相关。司法改革若要突破,首先必须改革司法改革,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对当下司法改革具有破局性意义。首先,司法改革涉及民众的权利保障,作为司法使用者的民众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其次,司法公开广受认同,其必然要求司法改革本身的公开。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也是域外的常规做法。再次,司法改革的公开透明,公众以评论、意见、建议、提案等各种方式参与司法改革的进程,有助于回应民众需求,及时发现改革问题,提升司法改革正当性。最后,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将为停滞的司法改革注入全新的动力。
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在一个共识缺乏的时代,有关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的方法论相对容易达成共识。而且,通过科学引导,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完全可以有序进行。
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虽不断努力,但效果欠佳,司法改革引入公众参与,上下互动,有助于改进司法,加速法治和民主建设的进程。
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主要从四方面展开。第一,司法改革的公开化,司法改革的文件、咨询报告、改革进程、效果评估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平台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二,公众有权全方位参与批评建议、研究咨询、议题设定、意见征集、过程观察、效果评估等司法改革的全过程。特别需要建立司法改革的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公开相关信息,公众可利用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第三,破除禁区,支持司法改革研究,鼓励民间司法改革研究和促进机构的建立。第四,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决策机构。
2012年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评估年,也是下一轮司法改革的筹划之年。期望2012年后启动一轮实质性的司法体制改革,调整改革路径,鼓励公众参与,引入自下而上的动力,最终迈向公正、高效、权威、独立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
(注:报告主题以及“看点”为编者所加。因篇幅所限,删节较多。)
编后语:《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1)》全文3万余字。这是一部由法学者团队,在其专业领域内,以其专业视角体察改革的步履、得失,并提出建议的民间性质的司法改革蓝皮书。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变革时代里,每一个人都是见证者、记录者和思考者,一起行走在变革之路上,有时候,我们确实需要回头,并回味那些曾经的誓言和前路目标,并以此反照自身,以自省、自警、自励,说的远一点,不能让变革停在路上,时代选择了我们,我们要不负时代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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