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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兰修女传》被侵权之后

(2013-01-24 11: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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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大概是20119月的时候,一位同行打电话我,说在武大附近的一家书店里买了一本《特蕾莎修女传》。回家一看,却发现跟《德兰修女传·在爱中行走》一样,至少有80%的地方相同。

我说,那也不奇怪呀,同一个人物的传记嘛。

他说,不是事件和事迹一样,而是表达一样,甚至连感悟和语言都是一样的。

最后他说,可以断定是抄你那本。

 

之后的一天,我经过那家书店,想起同行的话,就进去买了一本。原来此书是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103月出版的。署名陈大道编译,但没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注明任何出处。

我阅后发现,同行说得完全属实。一本160 多页的书,就有140多页与《德兰修女传》相同。(另外20多页则完全是另一种叙述风格,可以想见是抄自另一本书)。其中稍有不同之处,乃因陈大道采取了同义词替换、段落改变、取消小标题、顺序调整等手法。

比如我在第12章最后一节写道:“我曾在《自洁的洗濯》那本书里写道,你若要……” 结果他也在那里写道:“我曾在《自洁的洗濯》那本书里写道,你若要……”

连这样的段落也照抄不误。老实说,我几乎笑喷了。因为《自洁的洗濯》是我2000年在台湾出版的一本随笔集。难道陈先生恰好也出过同样的书,并在书里写过同样的话?

 

我所委托的版权代理出版公司很快也知道了此事。他们发现此书不仅在多家实体书店有售,在各大网店也有售。于是决定与陕西师大出版社交涉。

他们打电话征求我的意见。其实我挺纠结的。老实说,我有两方面的顾虑。一是顾虑别人说,你不是一向都在讲宽容吗?这会儿怎么就不讲了。二是顾虑别人说,你们不是要传播吗?抄袭固然不对,却也起到了传播的作用啊。

但他们说,这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宽容不等于纵容,讲爱不等于不能维权,更不等于对恶行可以视若无睹。不然,就是是非不分善恶不辨了。再说我们是针对侵权这种行为,又不是要把他这个人怎么样。

他们说得对。其实,陈大道若能注明一下出处,哪怕只是一句话,我都会劝他们算了,但他没有。于是我说:尽量低调处理吧,与人为善,只要对方能认错,道歉就行了。

基于此,从20119月到现在,除家人和极个别朋友外,我从未跟任何人说起此事,也从未在任何地方包括博客里写过只言片语。

但结果呢?

 

201110月,公司两次发函并委托律师与陕西师大出版社交涉,结果却是:

陕西师大出版社拒不认错。不仅不认错,竟然还通过律师言之凿凿地说:《特蕾莎修女传》就是陈大道的原创作品。此后甚至说:你们要告就告,爱咋咋地,他们不在乎,等等。(大意)

但公司在调查后得知:根本就没陈大道这个作者。陈大道只是对方为出版需要而署的一个假名而已。

编辑在打电话告知我这些事时,气得都快语无伦次了。他说:陈大道原来就是成大盗啊!我们一个民营公司做本书容易吗?这简直就是抢的比被抢的还狠,偷的比被偷的还有理呀!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有起诉。又因陈大道不存在,他们只能起诉陕西师大出版社。

其实他们并不愿为此走上法庭。作为一家民营出版公司,若因此跟一家体制内的正规出版社结怨,对他们来说,也不是什么好事。但对方实在太过分了。所以就算他们是一颗鸡蛋,而对方是一块石头,那也要碰一下了。

然维权的路总是曲折的。本来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后又因不能立案等原因而改为以作者我的名义。在经过了各种复杂繁琐的程序后(此处不赘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终于在20121010开庭,判决《特蕾莎修女传》一书侵权成立,要求对方道歉、赔偿、停止出版发行等。(判决书:(2012)西民初字第20313号)

 

然而,陕西师大出版社根本就不理法院那个茬。不仅判决时不到庭,判决后也拒不执行,律师多次与之沟通也不理睬,且态度强硬。而在本月11日—13日的北京图书订货会上,居然还在征订此书。

编辑在打电话告知我此事时,气愤地说:这不是太欺负人了吗?这是什么出版社呀?还有没有规则?有没有底线啊?

确乎如此。

如果连国家的正规出版社都如此轻看或藐视著作权,视法律的尊严和威信如粪土,那还要著作权法干什么?又奢谈什么著作权保护呢?

德兰修女当然谁都可以写,谁都可以出。我也在多个场合多次说过,希望有更多的关于德兰修女的中文书籍出版。但,不是以这种方式。

 

想起马丁路德·金的那句话:“社会最大的悲剧,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故而写此博文。但并不是说我认为自己就是个好人,他们是坏人。而是觉得,过度的沉默,有时候的确是对恶的纵容。

                                                                     2013123


 另:看了下面链接的这篇博文(http://weibo.com/siqiangaowa#1358389501143),才知这并不是陕西师大出版社第一次侵权。从2003年到现在,陕西师大出版社已经是“惯犯”了。既如此,难道陕西省出版局或国家出版总署都毫不知情吗?那么陕西师范大学呢,难道也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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