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从岐:不能让“天下第一刀”蒙尘(2008-02-28 10:44:42)
沈从岐:不能让“天下第一刀”蒙尘
在天安门每天的升旗仪式上,在数百次外国元首访华的欢迎仪式上,在香港、澳门的回归仪式上,在国庆50周年大庆上……这把刀无处不在,它被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92式”。然而就是这把被中央军委命名、见证了共和国许多重大事件的“天下第一刀”,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其专利权得不到确认,并且官司缠身。
当过兵的沈从岐,退伍多年仍是一身绿军装,他向记者展示了凝结他无数心血的“天下第一刀“。作为这把刀的发明者,沈从岐从来没有停止过维权。他说:“我告他的目的不是为了罚他。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能够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军队的利益,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老兵铸造“天下第一刀”
沈从岐是一名老兵,解放后被人民政府保送入学,后加入公安部队,成为一名光荣的侦察战士。1963年,他曾光荣地出席了“全军优秀共青团员”大会,受到了毛泽东、刘少奇、朱德、贺龙等老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在座谈会上,当国家主席刘少奇听了他的事迹后,拉着他的手勉励道:“好好为人民服务!”并送给他一本《论共产党员的修养》。
退伍后的沈从岐到浙江庆元中山帽厂任厂长,当时中山帽厂下面有个宝剑厂。在中山帽厂时,由他研制成功的木纤维军用凉盔帽经国防工业专家认定,可防红、紫外线辐射,隔热率达到85.4%以上,浸水21小时不渗透、不变形。1993年3月,木纤维军用凉盔帽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1992年国庆节前夕,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自10月1日起换着新式礼宾服。同时,执行队长和分队长佩用仪仗指挥刀。
配用仪仗指挥刀虽然二战以后在世界各国已经很普遍,但对于新中国仪仗队来说,是成立40多年来的一件新鲜事。
沈从岐毅然接下了这个非比寻常的任务。军委要求,既要保证刀的铸造质量又要保证外观的精美,同时还要做到万无一失。
5套图纸,10次进京,沈从岐一一克服了其中的困难。终于在第十次样刀送检时顺利通过,经过仪仗队的官兵试用和有关专家的技术鉴定,样刀的图案设计、工艺的精密度等各项指标全部合格。
原国家主席杨尚昆、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华清、国防部长迟浩田、总参谋长张万年等领导人见过刀后都一致称赞,迟浩田还欣然题词:威武文明、壮我军威。这把刀从此被称为“天下第一刀”。
1992年9月26日,该刀被确定为三军仪仗专用指挥刀。翌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护卫队在天安门升旗仪式上正式启用指挥刀,礼仪执行官手中的节杖换成了指挥刀,开启了我军使用指挥刀的历史。
“天下第一刀”突生专利之争
为了保护这把刀的声威和自己设计创作的合法权益,1995年5月18日,沈从岐以“中山宝刀”为名,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2000年7月10日,继此前已申请的“中山宝刀”专利后,沈从岐再一次为“天下第一刀”申请专利。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天下第一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然而,意外的事情发生了。2001年,浙江生产刀具产品的另一商人叶新华对“天下第一刀”专利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沈从岐的“天下第一刀“跟“中山宝刀“相比,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4年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第5738号决定,认为该专利和沈从岐1995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相比,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专利评审委员会以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将授予沈从岐的“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收回。
这个裁定对于沈从岐犹如晴天霹雳,他选择了法律维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从岐认为,自己所拥有的“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与“中山宝刀”相比,在技术要求、使用性质和使用主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天下第一刀”是用于军用,并非商品,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请求撤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天下第一刀”与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的区别特征在于,“天下第一刀”手把与护头间过盈配合,而“中山宝刀”未就手把与护头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给予明确限定。法院认为,对于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过盈配合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制作作为礼仪用品使用的指挥刀时,普通技术人员为达到指挥刀结实、耐用、克服强大剪切力的要求,在现有几种惯用技术方案中选择过盈配合的连接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此外,实用新型专利“天下第一刀”与实用新型专利“中山宝刀”的另一区别特征在于防脱装置上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天下第一刀”
实用新型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普通技术人员选择定位防脱结构属于常规设计,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故法院认为“天下第一刀”
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据此,法院作出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57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一审判决。
法律维权重获“天下第一刀”名分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2001年3月确认“天下第一刀”为新型发明专利的公告中这样写道:“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国威、军威的宝刀,即三军仪仗指挥刀——天下第一刀。它是一种象征着中华民族威严的特殊指挥刀;是别致的装饰品,又具有极其宝贵的收藏价值。”
就是这个认定,让沈从岐执着了这么多年,因此他选择了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实用新型所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其中产品机械构造是指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该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应以构成这项技术方案并且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具体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作为基础,对于双方存有争议的区别技术特征更应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逐一加以客观分析。
该专利对该技术特征的表述为“此处表面为一楔形突起,在刀身与手把之间安有一带有弹簧的销子”,结合说明书关于半销簧的解释,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弹簧销子”是“半销簧”的技术特征。同时,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弹簧销设置在刀身与刀把之间,和中山宝刀相比较刀鞘、弹簧销子的形状、构造都有变化,且该变化不但使刀身在一般情况下不易脱落,即使在外力撞击的情况下其牢固程度也优于中山宝刀;同时,该专利刀身一次用力即可拔出,具有一定的进步;而上述进步的形成正是基于其弹簧销的位置及半销簧的设置,即弹簧销的整体结构发生的变化所致。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8277号决定中关于楔形刀鞘为常见手段的确认遗漏了该楔形刀鞘与附图所示半销簧的结构关系,同时对该专利弹簧销设置位置与中山宝刀的结构变化未给予确认,导致对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销簧以及销簧的设置与中山宝刀相比较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确认错误。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消原判及无效审查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下第一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一案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沈从岐终审胜诉。
(人民代表报2008年1月5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