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辩护
舆论的力量是伟大的,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判许霆案发回重审。本人认为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至于量刑,被告人许霆所盗之款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于刑法有明文规定而不可违,无期徒刑并无不妥,且是本罪最低起点刑。在此,我们不禁困惑,为什么高院发回重审呢?这是我心中的疑惑,我要找到一把钥匙,打开这把锁。
1、众说纷纭之为许霆鸣冤
有人说,被告人只是多打了一个零就改变了一生,岂不知,他第一次是多打了一个零,第二次至第一百七十一次的取款就不是多打一个零的事情了。
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说,认为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因为是银行的失误引诱了许霆犯罪。许教授为许霆案抛出的这个主张,本人不禁又要哑然失笑了。曾经有专家认为,强奸者实施强奸行为在某些时候是因为被强奸者穿着太过性感所致,专家甚至善意的提醒女士们,在夜深人静的晚上,不要穿着太过暴露,以免招来伤害。试问,如果因此而导致在某个无人的夜晚某个性感的女郎惨遭强奸,而该身心俱损的女郎到最后还要虔诚的向强奸者道歉呢?再试问,我们将自己的名牌手机放在寝室的书桌上,被同寝室的室友拿走不还,报案后我们对那位被裁决的同寝室的寝友是否也应该给予道歉的仪式呢?实在是无稽之谈。
本人无意也无胆攻击任何人,只是,据我所知,办案时间较久的律师,一般都有专攻,办理民事案件的律师,一般对刑事案件不甚了了;在学术界,也是有刑事法研究方向,民事法研究方向,法理学研究方向等等细密之分的。那么,作为一个大家所出之言理应更慎之又慎。而本人今天斗胆之言论,乃一小人物之言,错误在所难免,然我之对错,既不会对本案件的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社会以及大众的法制意识与法制观念产生什么波澜,充其量只是引来一些唾沫,我唯一可以请求的是,只要不骂我父母亲人,至于我个人,你们就任意用唾沫将我淹没吧,我将放弃权利的主张。
2、代理律师之辩护理由
被告人许霆的代理律师认为【9】,,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够成盗窃罪,更不够成“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受到刑事追究。
3.舆论面前谁主沉浮
各类媒体的报道加上被告人家属的进入媒体参与案件的讨论,以及知名院校教授就本案专门组成的研讨会,还有众多的网友,无论是研究法律的或是未研究过法律的,无论是刑事专家或是其他专业的专家,对本案的高度关注与评论,各方压力,本身司法独立尚未成熟的法院以及法院的法官们,哪堪其重!就是省高院也是发回重审,不堪重负。
此时的我静坐于此,不禁在想,舆论对本案何以来得如此汹涌?我的眼前呈现出一副画面,法官的前面静静的躺着一本法律,而法官的身后,被汹涌的舆论追打...
八、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如果本案判决无罪,其理由就是只有一个:被告人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秘密窃取的方式。至于何谓秘密窃取,本人已在本问第五点中详加阐述,在此不敖。本人仅谈无罪判决将造成的社会效果。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无疑是有边界的。其边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何者为民法中的债?何者为民法中的侵权?何者为刑法中的罪?何者为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承担?其边界在哪里?本人在本文第二点中也已稍有阐述。如果将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实罪莫大焉!但如若将本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进因迫于压力让其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的尊严何在?法院的独立与法官的智慧何在?尊敬的读者朋友,如果法官是被强大的舆论牵着鼻子走,而不是依据本人的智慧与才识审断案件,要法官何用?媒体就已经能够足以搞定了。在171次面前,在17.5万面前,我们又怎样往怀里作揖?人们的侥幸心理与占有欲是否会因本案的无罪判决而得到确认甚至膨胀?财产权的肆意侵占者是否在偷偷的笑?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其盗窃对象为金融机构,一审法院完全依据法律条款对本案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作为一名律界新人,没有为被告做无罪辩解,或罪轻辩解,有违一般常理。然而我并非本案件代理律师,在此我也只是借自己的一点微薄所学,阐明属于自己认为是对的观点与思路。在本案中,还有很多的争议,比如:是否构成侵占罪,即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本案是否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即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等等,我将在以后的时间里,在有时间的情况下,分开阐明。本案中还凸现出另一个关于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限于当时立法状况不够先进,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立法上的滞后性,我也会倾尽所能,言我所学,言我所思。
以上为本人一家之言,难免浅薄与疏漏,在此愿悉听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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