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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规定:人民法院若不能执行先办理的胜诉方的诉讼费退取,但现实中各地法院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是以进入地方财政无法办理等理由拒不办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理案件。《诉讼费交纳办法》及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可钱进入法院的腰包却不想拿出来,你说老百姓又咋办?我曾办理的郭青才、郭青胜诉湖北黄冈某公司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未得到执行却不退费,三次前往交涉,黄石中院在法律及事实面前不得不服从法律退还了先办理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的处理。因此,我想问假若你是原告,你的案件未执行,诉讼费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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