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荒唐逻辑与不光彩一面
□文/白梅月下客
北宋著名改革家王安石,以变法、文学名显于当朝后世,可就是这样一位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大人物,也有着其逻辑上荒唐、道理上不让人认同、固执己见却自取其辱的地方。
《宋史卷三百二十七列传第八十六》载,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人。“安石少好读书,一过目终身不忘”(有点玄。笔者按),“其属文动笔如飞,初若不经意,既成,见者皆服其精妙”(文思隽永,足信。笔者按)。曾巩曾携其文给欧阳修看,“修为之延誉。擢进士上第,签书淮南判官”。
可以说,曾巩的这一有意无意之举,使王安石得遇了自己仕途上的第一位“贵人”——欧阳修。爱才的欧阳修,打破大宋朝“秩满许献文求试馆职”的旧制,在官员名额已满、没有参试献文的情况下,破例将“安石独否”的升为了淮南判官。
欧阳修对王安石的政治前途,可谓关怀备至。此后,调其为鄞县知县、舒州通判,推荐其为谏官,用其为群牧判管。嘉祐三年(1058年),又改其任为提点江东刑狱等官。
《宋史卷三百二十七列传第八十六》载,王安石“议论高奇,能以辨博济其说”。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这位王安石大人在“纠察在京刑狱”时是如何的“议论高奇”,又是如何的自取其辱的:
《宋史卷三百二十七列传第八十六》载,“有少年得斗鹑,其侪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辄持去,少年追杀之。开封当此人死,安石驳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当勿论。’”。
两个关系亲昵的少年,为了一个鹌鹑,一个要,一个不给,要而不得者夺了就跑,先得鹌鹑者随后就追,追了也就追了,令人痛心的是,追者居然将夺鹌鹑者给杀掉了。开封府判令杀人者当死,而王安石去后,却是如此的“纠察在京刑狱”——按《大宋律》规定,抢与偷同属盗窃,不给硬抢等同于盗窃,追上去杀之是在捕获盗贼,死了的白死,杀了的白杀,杀人者无罪。
这叫个什么逻辑?即便《大宋律》明律规定“公取、窃取皆为盗”,少年之侪辈为什么“持去”“斗鹑”,王大人就不加以审视了吗?被杀少年是“恃与之昵辄持去”,如果不是因为此前与先得鹌鹑之少年交厚亲昵,怎么会有“恃与之昵”并“辄持去”一说?两人间的一场玩笑,出乎意料的演变成了一场令人痛心的斗杀,可是到了这位王安石先生的眼里,杀人者却成了“捕盗”者,不仅无罪反而有理了。
王安石视死者为应当,不讲法理还远不止于此,这位王介甫先生竟然拿了开封府的判决来大做文章——“遂劾府司失入”。结果,“府官不伏,事下审刑、大理,皆以府断为是”。在宋仁宗因此而“诏放安石罪,当诣阁门谢”之时,王安石仍顽固的辩称“我无罪”并“不肯谢”。
这位王安石先生,断案逻辑真个荒唐到了极点,自身有过错遭到处罚后却依旧无理狡辩,不思悔改,其亵渎法律,视逝者生命如草芥的错误认识与做法,实为其人生极不光彩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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