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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山东医闹何以避免纠纷

(2017-06-19 07: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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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医院发生医闹事件

杂谈

分类: 2017年

      6月15日,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医院李庄医疗区发生一起大规模医闹事件。惠民县人民医院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参与医闹人员在医院内摆放花圈、设置灵堂,在重症监护室内烧纸钱,甚至用大卡车堵在医院大门前。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据了解,事件发生起因系患者因在住院过程中突发急症,6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由此与医院发生冲突。现场图片显示,患者家属在医院内摆放花圈,设置灵堂,在重症监护室内焚烧纸钱,甚至动用大卡车将医院大门堵住。次日,院方曾与患者家属进行协商,但并未收到效果。现场照片显示,在院方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时,场面一度混乱,有人站在会议室的桌子上发生冲突。

    其实,想这则新闻中出现的情形里,诸如像在医院烧纸钱、摆灵堂、摆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医闹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在此之前,这事情由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也就是说,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目前的情况是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相对于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及倒卖医院挂号凭证等行为。

​    但要从根本上维护诊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和就诊者的生命安全,需将医院的属性由目前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公共场所,如果像出现这样的情况进行公共秩序的防范化管理,就能真正起到杜绝不良事件发生的作用。一般来说,目前的环境下像医疗事故的处置流程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方便患者维权的同时,也能减少其和医院发生的“纠纷”。任何医疗机构和此类纠纷如经过专业部门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医院将根据法院判决采取措施,标准化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畅通了,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自然会减少。

    就目前的环境里出现的医闹事件就原因来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医疗纠纷本身没有处理好导致的医疗纠纷的升级,出现了对医护人员的伤害;二是此次公安部明确的寻衅滋事、摆放灵堂等七大类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倘若说,对于减少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发生,其新医改的顶层设计中已提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提出惠民措施,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而对于在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从服务方面多动思路。

    另外就是对于医院能正确面对并解决医疗纠纷,避免事件升级,地方处理医疗事故的措施和途径明了得当,在一些医院应有防范暴力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机制,使医疗秩序得以恢复。随着医改进入深水区,医疗保障人群的全覆盖及保障水平的提高,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会得到缓解。与此同时,随着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加大、公立医院取消以药养医机制后,百姓受惠的同时,医院也会回归到一心为百姓服务的基本思路上来。

    像一些个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今的情况,是有了​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刑,的确是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行为,消解“医闹”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防止着“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也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将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对此,也有些不同的看法,比如说靠刑法惩治“医闹”是必要的,但这是治标的手段,单靠刑法不能营造出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长远来看解决医疗纠纷频发、“医闹”横行的问题仍然要着眼于重构和谐的医患关系。而“医闹”的产生一方面是一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逼迫医院与其私下‘谈判’,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在另一方面也由于目前医患之间沟通机制不顺畅,若是患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较大。

    相对于刑法依然具有相当大的威力,“医闹”入刑在一些人心里还是能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避免更多的医患冲突走向非理性、有组织的暴力形态。在控制和稳定秩序的基础上,就有可能促进医患之间展开理性对话,过激的行为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压制,从而将矛盾与纠纷更多引向法律途径,以更为理性平和的方式化解。刑法在介入医患冲突时,也必须恪守法治原则和谦抑理性,而不能轻易扩大规制范围。刑法不以修复医患关系为己任,不能将打击范围延及正常的维权行为。

    更需要明白的是,刑法不能改变造成医患冲突的根源,“医闹”入刑也重在治标,良好的医患关系构建则需要标本兼治。这样一来,需要​解决医患纠纷,应该在矛盾发生的“前端”下功夫,而不是等到恶性影响产生时再采取措施。要畅通患者维权渠道,在患者遭遇医疗事故、医生医德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同时还要健全相应的赔偿和解决机制,应该改革各地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机制,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能够公平公正解决问题,而不是片面偏袒某一方。同时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诸如此类。






    于2017年6月19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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