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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醉驾不一律入刑担心么

(2017-05-17 07: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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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

杂谈

分类: 2017年

    前几天,一则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做出了说明。有媒体由此解读出: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了!情况究竟是不是这样?醉酒司机是不是可以“放松警惕”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受到关注的是,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提出了这样的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体就将其贯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进行传播。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争论。

    的确,这​“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粗暴地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也就是说,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都应该在这几年里,切身感受到了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

    在此之前,像艺人高晓松还成了北京醉驾入刑的第一人。而在“醉酒一律入刑”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相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法律规定的标准“酒后驾车”分为两类,分别是饮酒后驾车与醉酒后驾车。两者区分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判断方法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血液或呼气,进行技术检测。而“饮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在“醉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有法律界专家则认为,这正是这次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意见的意图所在。比如一个人虽然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可现在倒好,根据他的醉酒程度、机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等,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予定罪处罚”。

    在​这些年来,诸如像“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也正因为如此,这次最高法出台的新规,明确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尽管只是试点、试行,但仍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从现实的角度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和恶性程度相差很大。譬如有人为了紧急救人不得已醉驾,也有人在小区道路上醉驾,也有人甚至只是喝酒后在停车场挪一下车,将这些醉驾与一般的醉驾同罪而论、一律判刑,恐怕难言公平公正,也有违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但在实际上是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对情节显著轻微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关于醉驾量刑的新规,于法有据且具有现实针对性,但让人心存疑虑的是,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何为“危害不大”,以及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个中标准、尺度、界限不好把握,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加上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对醉驾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检察机关不再一律起诉,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大。如此一来,会不会让有些情节并不轻微的醉驾逃过刑罚,有些情节确实轻微的醉驾反倒被判刑?这是最让人担心的。

 

 

    倘若回顾历史,毕如2009年发生过一系列惨绝人寰的飙车案和醉驾案,比如杭州70码案压死了一个浙大高材生、南京张明宝案,五死四伤等等。随后2011年,在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之外,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也就是因为传统的交通肇事罪是要以造成危害结果,而且是非常严重的结果才可以定罪量刑的,它并不能直接处罚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驾和飙车行为,当时民意沸腾,当时正好全国人大也说开门立法,直接吸收了民间的这些意见,把民间的意志慢慢通过专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家意志,转换为国家法律,它是一个民主立法的过程,最后醉驾入刑,特别是要把醉驾本身入刑,并不是说要造成严重后果才入刑。

    通常来说对于​老百姓往往对“醉驾入刑”存在一种立法和执行的误读,其实“刑法的作用不是因为你执行起来的严厉性来决定效果的。从立法角度来讲,本身法律也没有说,一旦酒驾就要判刑,从刑法的规定来讲,很多人误解了”。 比如说,追逐竞驶类型的危险驾驶前面加一个“情节严重”,醉驾型危险驾驶前没有加“情节严重”,有人认为这个所有行为都应该构成犯罪。但在事实上,立法界的解释是前面那个“情节严重”是提示性标注,提示大家追逐竞驶是需要注意所谓的情节严重的,但是并不能排除后面那个就不需要关注情节严重。

    相对于目前的环境来看的话,​对于醉驾行为的定性,此次意见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担心是一个社会可能要付出的最低的一个成本。就法理来说,最高法的意见是站得住脚的。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则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总则也具有普适性,也适用于任何罪名,其危险驾驶罪当然也不例外。但就醉驾而言,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却又是一个判断难题。

    话说至此,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醉驾与交通肇事不同,交通肇事属于“实害犯”,是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和结果作为处罚依据,而醉驾属于“危险犯”,只要存在醉驾行为,就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在治理酒驾醉驾问题上,社会上已经达成了高度共识,并且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最高法不能在这个时候给大家泄气。之前的酒驾乱象,正是因为对这方面的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宽造成的,可以说“醉驾入刑”是血淋淋的教训凝成的。

    或者说,这好在我们付出的沉重代价终于换回了严惩酒驾、醉驾这个社会共识,各地交管部门也纷纷出重拳整治酒驾,一时间酒驾醉驾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情节是轻是重,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构成犯罪,均要判处刑罚(可以判缓刑)。有了这把尚方宝剑,经过几年的整治,酒驾醉驾现象确实大为减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警示语甚至连幼儿园小朋友都能张口既来。老百姓们有切身感受,“酒驾入刑”几年来,我们身边的“酒气”越来越少,因为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少,马路上越来越安全了。诸如此类。






    于2017年5月17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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