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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4·【杂谈】代孕“八胞胎”

(2011-12-21 08:13:45)
标签:

杂谈

分类: 2011年

    媒体报道广州番禺一对富商找代孕诞下八胞胎,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广东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就此专程带队到报社向记者详细了解八胞胎的生育过程,并表示早在2003年卫生部就明令禁止“代孕”。并且说省卫生厅将追究为八胞胎父母提供“代孕”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责任,并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的确,代孕在需求女方完全丧失生育能力的前提下,将其卵子与丈夫的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在代孕志愿方子宫完成整个孕育过程并顺利生产的行为。这样的方式没有任何身体接触,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需要当事人三思而后行了。

    像广州番禺一对富商找代孕诞下八胞胎这件事情上,代孕即便是一种新的观念,新的趋势。而在法规已经滞后的环境里,一方面查实“八胞胎”事件代孕的细节,再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处罚,有关医疗机构涉及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希望相关部门要让当事人明白倘若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孕妇必须减胎,多胎妊娠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安全都会造成很大危害。

    就目前而言,《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一味放任委托双方自由协商,欺诈、胁迫代母代孕生育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这必将侵害妇女生育自由权,如果协议对代孕妈妈的限制过多并实际履行,也侵害了代孕妈妈的人身自由权,这样也就不利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权。

    也正因为如此,在代孕期间代孕妈妈是否有权自主决定人工流产,在孩子出生前委托方死亡或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和生活安排如何处理,代母在怀孕过程中一旦产生意外或代孕婴儿有缺陷是谁的责任,酬金代孕中的费用在何种情况下才完全给付,都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和代孕子女的利益,如果任由双方自行决定,便很有可能引发社会纠纷。

    而且特别需要说明一点,代孕孩子出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地以代孕协议主体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代孕协议无效或者主张撤消,或者代孕子女为残疾子女委托方以根本违约为由欲解除合同,都将会危害代孕子女的利益,也会给予社会增加负担,不利于维护代孕子女的利益。

 

 

 

 

 

 

 

 

 

 

 

 

  东江娃 东江娃

于2011年12月21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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