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2006年度乡镇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有关情况说明
一、加分项:
根据乐委发 [2006] 61号文件规定:
1、所有加分文件的发文时间必须是2006年,否则不予加分。
2、受文单位必须是乡镇党委、政府,个人、村居、站所、办公室及工青妇等所受表彰的,均不予加分。
3、发文单位必须是市委、市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部门。市委办、市府办等发文表彰的,不予加分。如出现文件是以两办名义下发,表彰牌匾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的,一概以文件为准。非常设机构,如行业协会、各种领导小组等的发文,不予加分。例:
(1)“浙体老字 [2006] 34号
(2)省级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先进集体(浙江省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领导小组颁发,涉及乡镇:乐成镇、虹桥镇)
(3)温州市献血工作先进集体(温州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涉及乡镇:乐成镇、柳市镇)
4、荣誉复评,不予加分。例:虹桥镇省级文明镇复评,不予加分。
5、同一事项获多项加分资格的,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1)城北乡获得浙江省级与温州市级生态乡镇,取省级的加分,温州市级的不予以加分。
(2)清江镇、淡溪镇获得浙江省科协与温州市科协的科普示范单位称号,取省级的加分,温州市级的不予以加分。
二、数据项:
1、出现统计局、农业局、经贸局三组不同数据时,以统计局数据为主。
2、开放型经济考核由外经贸局确定计分。
3、“五动富民计划”、“康庄工程”等内容个别乡镇无考核任务、内容,由相关部门确定计分。
4、三类11个乡镇有10个乡镇无“全社会固定资产”数据(分值6分),现采用统计局计分结果。
乐清市乡镇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