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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老总驾豪车  撞死2人被判缓刑(2009-11-05 14:06:59)
标签:杂谈 分类:★法本公正
▇头版头条
“80后”老总驾豪车  撞死2人被判缓刑
慈溪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结果引发质疑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志敏 汶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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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8月21日下发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同样是汽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洞头县是致一人死亡,案发后驾驶员主动报案,积极赔偿,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未被采纳,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而慈溪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驾驶员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结果被判了缓刑。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慈溪市法院的这个判决引发了质疑,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量刑畸轻,与省高院的规定相悖。

洞头:致一人死亡,案发后主动报案,判刑七个月


    10月15日,洞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与摩托车相撞致对方驾驶员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了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曾焕陆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9年6月19日晚,36岁的曾焕陆在外面饮酒至10时回家睡觉。次日凌晨4时20分左右,他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经洞头县环岛公路垄头村路段时,将车辆行驶至对向车道内与蔡大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蔡大忠死亡。交警部门对曾焕陆进行了测试,检验结果从所送检材料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69.3mg/100ml。
    事后,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曾焕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曾焕陆的亲属与蔡大忠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已赔偿10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焕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曾焕陆案发后主动报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的亲属也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故予以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各方均服判。

慈溪: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被判缓刑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慈溪市一名叫俞江辉的“80后”闯的祸比曾焕陆大得多,却比他“幸运”得多。
    俞江辉也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四个小时后投案,最终被判缓刑。
    今年6月16日晚上7时5分许,俞江辉(系慈溪市乐特电机有限公司总经理)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凯宴(记者注:属保时捷系列)浙BKL009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慈溪市周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周巷镇企业路口处,因车辆向西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沿周胜线由北向南由程时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带乘陈然)发生碰撞,造成程时银和陈然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俞江辉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时银、陈然均系颅脑外伤死亡。
    当晚11时许,俞江辉向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当地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俞江辉驾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人身伤害的主要责任。
    次日,俞江辉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一星期后,俞江辉获取保候审。
    案发后,俞江辉分别赔付被害人程时银、陈然的家属50万元、40万元,得到了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
    8月10日,慈溪市检察院向慈溪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俞江辉犯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慈溪市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俞江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人身伤害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江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江辉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江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于8月26日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江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前,省高院明确规定“有致死亡一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记者发现,上述两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的日期,均是在省高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指导文件出台之后。
    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8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省高院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记者采访了宁波等地的律师,他们一致认为,省高院的规定很明确:“有致死亡一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慈溪法院的量刑与省高院的上述规定相违背。
    “两个案子情节不一样,后果不一样,没有减轻情节,判决结果却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判得轻,令人费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司法可不能嫌贫爱富呀!”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9年11月5日《浙江工人日报》)

该报道的链接:

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418551/node418552/userobject15ai5504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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