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官员渎职致4死6伤竟被免刑罚
三级检察院合力抗诉,历时二载终获改判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祥生 周静 虞霖
10月19日,省高级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邵浚受贿、玩忽职守罪案作出改判,两罪并罚,决定对邵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邵浚被当即收监。
此前,身为安监官员的邵浚在任期间,明知所管辖一家企业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该企业两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并在事故调查中收受好处费,徇私舞弊,市、区两级法院认定邵浚犯玩忽职守罪,但同时又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与受贿罪两罪并罚,对邵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面对错判,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坚持开展法律监督,不懈抗诉,在历时近二年后,最终取得了胜利。
受贿后玩忽职守,造成两次事故,4死6伤
邵浚原是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二科副科长,负责区域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000年10月至2007年春节期间,邵浚在北仑区安监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贺某、曹某等采石场矿主在申领矿山安全许可证、矿山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提供便利,并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3万元。
2004年4月起,北仑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一直持续存在缺少专职安全员、将爆破工程非法发包给无爆破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生产现场存在开裂等诸多重大安全隐患,但矿主林某曾经向邵浚“进贡”,邵浚出于私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指出上述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
2005年7月5日,该公司发生一起一名爆破员死亡的安全事故。北仑区有关部门成立了由沈国祥(另案处理)任业务处理负责人、邵浚为成员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责令该矿停产停业整顿,封存炸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在整改未有效完成的情况下,于7月15日向北仑区安监局提出复工申请。次日,林某来到邵浚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邵浚答应在复工问题上帮忙。7月21日,邵浚和沈国祥在调查组其他成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到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仓促检查。之后,二人经商议决定以整改需要使用炸药用于上山筑路为借口,让该公司在事实上实现复工,并在未征求调查组其他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同意该公司使用炸药上山筑路。
7月23日,该公司进行路面拓宽作业,违规实施爆破,致使浮石滚落将爆破点下方的避炮棚压塌,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一审判决: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两罪并罚,判三缓四
2008年1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以邵浚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北仑区法院提起公诉。
北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浚在履行对所管辖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步审查和申报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时,利用职务便利,为矿山企业主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7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邵浚还在对所管辖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明知某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企业两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4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并收受该公司好处费1万元,其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他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对他所犯罪行分别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北仑区法院于去年3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邵浚有期徒刑三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邵浚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违法所得人民币83000元予以没收。
检察院抗诉被驳回
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宁波市检察院于2007年9月5日对邵浚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后于次日委托北仑区检察院通知邵浚到案,并在当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邵浚并非主动投案,且他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即使被刑事拘留后仍拒不认罪,直至9月8日才开始交代受贿事实,9月20日开始交代玩忽职守事实,不属如实供述。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在立案时已掌握了邵浚收受林某贿赂的事实,他事后交代受贿事实只能视作交代同种罪行的酌定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邵浚具有自首情节不当。同时,邵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巨大,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量刑畸轻。邵浚系在收受贿赂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属于法定从重情节,且他受贿后为矿主在安全生产方面谋取利益,主观恶性较大,原判两罪并罚执行缓刑显属不当。
去年3月21日,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获得宁波市检察院支持。经开庭审理,宁波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再次抗诉,终获改判
在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省、市、区三级检察院一致认为应对该案再次抗诉。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去年12月16日,省检察院就该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4月16日,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审被告人邵浚利用他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职务之便,为矿山企业主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还在对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明知所管辖企业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多人死伤、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一并惩处。鉴于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又退清全部赃款,有悔改表现,依法可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对邵浚受贿罪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邵浚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及决定刑失当,应予纠正。检察机关要求改判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据此,省高级法院遂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宁波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和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刑事判决中对邵浚犯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和决定刑部分,维持裁判的其他部分;原审被告人邵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至此,在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下,这起历时近两年的抗诉案件终于得到公正改判。
(2009年10月29日《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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