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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官员渎职致4死6伤竟被免刑罚(2009-10-28 22:19:21)
标签:杂谈 分类:★法本公正

安监官员渎职致4死6伤竟被免刑罚
三级检察院合力抗诉,历时二载终获改判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祥生  周静  虞霖

 

    10月19日,省高级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邵浚受贿、玩忽职守罪案作出改判,两罪并罚,决定对邵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邵浚被当即收监。
    此前,身为安监官员的邵浚在任期间,明知所管辖一家企业安全生产存在
隐患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该企业两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并在事故调查中收受好处费,徇私舞弊,市、区两级法院认定邵浚犯玩忽职守罪,但同时又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与受贿罪两罪并罚,对邵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面对错判,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坚持开展法律监督,不懈抗诉,在历时
近二年后,最终取得了胜利。

 

受贿后玩忽职守,造成两次事故,4死6伤

 

    邵浚原是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二科副科长,负责区域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000年10月至2007年春节期间,邵浚在北仑区安监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贺某、曹某等采石场矿主在申领矿山安全许可证、矿山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提供便利,并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3万元。
    2004年4月起,北仑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一直持续存在缺少专
职安全员、将爆破工程非法发包给无爆破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生产现场存在开裂等诸多重大安全隐患,但矿主林某曾经向邵浚“进贡”,邵浚出于私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指出上述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

    2005年7月5日,该公司发生一起一名爆破员死亡的安全事故。北仑区有关部门成立了由沈国祥(另案处理)任业务处理负责人、邵浚为成员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责令该矿停产停业整顿,封存炸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在整改未有效完成的情况下,于7月15日向北仑区安监局提出复工申请。次日,林某来到邵浚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邵浚答应在复工问题上帮忙。7月21日,邵浚和沈国祥在调查组其他成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到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仓促检查。之后,二人经商议决定以整改需要使用炸药用于上山筑路为借口,让该公司在事实上实现复工,并在未征求调查组其他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同意该公司使用炸药上山筑路。
    7月23日,该公司进行路面拓宽作业,违规实施爆破,致使浮石滚落将爆
破点下方的避炮棚压塌,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一审判决: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两罪并罚,判三缓四

 

    2008年1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以邵浚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北仑区法院提起公诉。

    北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浚在履行对所管辖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步审查和申报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时,利用职务便利,为矿山企业主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7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邵浚还在对所管辖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明知某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而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企业两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4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并收受该公司好处费1万元,其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他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对他所犯罪行分别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北仑区法院于去年3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邵浚有期
徒刑三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邵浚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违法所得人民币83000元予以没收。

 

检察院抗诉被驳回

 

   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宁波市检察院于2007年9月5日对邵浚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后于次日委托北仑区检察院通知邵浚到案,并在当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邵浚并非主动投案,且他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即使被刑事拘留后仍拒不认罪,直至9月8日才开始交代受贿事实,9月20日开始交代玩忽职守事实,不属如实供述。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在立案时已掌握了邵浚收受林某贿赂的事实,他事后交代受贿事实只能视作交代同种罪行的酌定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邵浚具有自首情节不当。同时,邵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巨大,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量刑畸轻。邵浚系在收受贿赂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属于法定从重情节,且他受贿后为矿主在安全生产方面谋取利益,主观恶性较大,原判两罪并罚执行缓刑显属不当。
    去年3月21日,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
轻为由提起抗诉,获得宁波市检察院支持。经开庭审理,宁波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再次抗诉,终获改判

 

    在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省、市、区三级检察院一致认为应对该案再次抗诉。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去年12月16日,省检察院就该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4月16日,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审被告人邵浚利用他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监管的职务之便,为矿山企业主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还在对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明知所管辖企业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多人死伤、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一并惩处。鉴于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又退清全部赃款,有悔改表现,依法可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对邵浚受贿罪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邵浚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及决定刑失当,应予纠正。检察机关要求改判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据此,省高级法院遂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宁波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和宁波
市北仑区法院刑事判决中对邵浚犯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和决定刑部分,维持裁判的其他部分;原审被告人邵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至此,在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下,这起历时近两年的抗诉案件终于得到公
正改判。

             (2009年10月29日《浙江工人日报》)

该报道的链接:

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418417/node418420/userobject15ai5503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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