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新规(2008-08-28 19:50:49)
今天一条新规,让我在上节目之前心情有点不爽!
又是新规,又是房产,又是长沙。
房地产市场不好,10岁小孩子都知道。我的小外甥在kfc跟我说:现在房子都卖不出去,所以不要买很多东西吃哇!所以,不论别人怎么说,明眼人都知道现在行情怎样。
可是,长沙的行情有差到要zf频频出新规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吗?
牛刀老师说:“zf行为是有利益偏向的,偏向的是供给方,偏向的是开发商。”我当时有点不认同。毕竟那8万块钱可是真金白银的拿出来的。毕竟每年那么多亿的支出是政府的关照的。毕竟还真的有人因为这8万块迅速买到了房子的。我愿意相信zf的出发是源自好心源自关注民生,开发商从中得利只是一个“美丽的巧合”。
今天,又有一条新规,所有的媒体的标题都是:交房才缴物业维修金。多和谐的标题啊!多振奋人心的消息啊!可是细读之后,就有点疑惑了?
1.开发商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关键是缴纳时点的问题吗?
物业维修基金,虽然缴纳比例各省区有所区别。但完全相同的是他们的程序:都是由房产商交到地方房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存入银行,将来要大修(当然谁都不希望出现大修),再有物业公司提出申请,从房管部门支取。
当然这是正常情况。按照这样的正常情况,房产开发商是没有可能去动用这笔钱的。如果真的开发商动了这笔钱,或者留扣不交,那么也不会全部都是开发商的责任,有关部门也应该有所担当,至少是监管不利,当然,也许还有些许勾结!
所以,用最简单的愚民想法:我既然要买房,这点维修基金早晚都缴,早点缴有什么关系?害怕挪用?!那就不要开发商代收好了。给我一个帐户我直接存。买房就存进去。我乐意。希望zf做的就只有睁开2只眼睛,一定是2只眼睛全部睁开。
但在新规中,我没见到有说直接存入某专属帐户的任何信息。如果,我是说如果,物业金还是交给开发商,无论是什么时候缴,都有可能被挪用。当然,中间有我不懂的手续,也许还真的可以专款专用。
2.开发商不缴的是什么钱?
据介绍,《规定》实施后,开发建设单位对一些属于业主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及用房,不需要再交存维修资金。而且,开发建设单位也不需要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对未售出的房屋代缴维修资金。
这个开发商不缴的是什么钱?究竟又有多少呢?
没找到长沙的相关文件,却看到了其他地区的规定:刷上来一个
《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将住宅小区专用基金分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维修专用基金。其中,“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开发商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总额2%的比例,在住宅小区移交时一次性向管委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在小区开发建设成本中列支”;《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乌鲁木齐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和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缴纳,市房地局设专帐管理,专用于居住区公共设施大型项目、大型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湖北省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楼,按照建安造价的2.5%)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
看到这里,我忽然有种醍醐灌顶的感觉~~哈哈~~好家伙!这免缴的可不少。至少开发商的成本又降低了.......一点点再多一点。绝对的。
购房者是缓缴,开发商是免缴。就像一个是死缓,一个是当庭释放!顿时有点不舒服了。
再想得多了点(我一向想得多),这不用缴纳的公用部分,要是坏了要修怎么办?既然没有基金,岂不是要业主再分摊?再不舒服了一把。
又想到了牛刀老师的那句话:利益是有偏向的!有偏向的!有偏向的!~~
好吧。我是个善良的姑娘。我依然还相信zf的好心。
但是,任何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只不过,现在看来,这些规则有点随意了。松的时候随意,紧的时候也随意。这一松一紧之间,究竟谁是最终的得意者?...
...到此为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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