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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凡是准备处罚的那些侵害行为,如果发生在家庭之外,哪一种是合法的呢?哪一种不是在其他法律中已经被处罚了?例如,打人、虐待等等,难道陌生人之间就可以?就不被处罚?所以,问题仅仅是:同样的侵害,为什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就一直没有被处罚呢?
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讲什么大道理,只需要在法律里增加一句话:
任何侵害,均必处罚,不得以任何人际关系为理由而改变。
这个法理其实早已在其他方面实现了,例如,老板打员工,不会因为老板发工资就不处罚;警察打罪犯,也不会因为被打的是罪犯就不处罚;任何人打任何人,都不会因为双方是同事、同学、邻居、亲戚或者其他什么人际关系,就不处罚。
因此,我们其实只需要定下一个宪法层面的原则,来处罚一切侵害,无论它发生在什么样的人际关系之中,无论是婚前、婚后、婚外、恋爱、同居、找小姐、同性恋,还是其他任何一种亲密关系。
也就是说,现在这种繁琐零碎的“反家暴立法”,其实根本就是多余的,有这样的一句话,足矣;而且足以从“反家暴”这个局部,扩大到“保护人权”这个全局。
我的这个观点,一点儿也不超前,反而很原始,因为家暴不被处罚,仅仅因为它是发生在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之中。那么,破除这种特殊性,就足够了,又何必去浪费那么多立法资源?
类似的例子还有“婚内强奸”问题,其实只要在现有的强奸罪里,增加四个字“不论关系”,不就足够啦?
可是反过来说,“反家暴立法”也绝对不应该刻意地超越现有法律,去增加一些新的罚则。例如,所谓“冷暴力”,如果添加到《反家暴法》之中,那么,老板与雇员之间、警察与罪犯之间、两个陌生人之间,难道也要处罚“冷暴力”吗?法理何在?就因为婚姻是特殊的吗?那岂不是等于立法规定:结婚必爱,且必永爱?这可不是法律的职责啊,不但在婚姻家庭中不是,在任何人际关系中都不是法律的职责啊。
总而言之,一切亲密关系,都没有任何特殊性,既不可以额外地保护,也不可以额外地处罚。这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任何一种关系,法律都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法律只有一个“反侵害”的总则:保护任何人在任何人际关系中的任何个人权利。